商业银行票据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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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训知识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定义

广义的票据泛指可流通转让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狭义的票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仅指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因此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属于反映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2.各类票据的概述

(1)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如图1-1所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表1.1为银行汇票的特点。

图1-1 银行汇票图片来源:《银行汇票是什么?》https://jingyan.baidu.com/article/a948d65145f9ad0a2dcd2ea3.html。

表1.1 银行汇票的特点

商业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图1-2和表1.2所示。图1-3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反面。

图1-2 商业汇票图片来源:《商业汇票》https://baike.sogou.com和《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贴现详解其贴现流程》https://jingyan.baidu.com。

表1.2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图1-3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反面图片来源:《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质押借款》https://www.clbao.cn。

(2)本票:指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支付方交给收款方,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见表1.3。

表1.3 本票和支票

(3)支票: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见表1.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二)票据的起源

1.我国票据的起源

(1)我国汇票的起源。

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见图1-4),多数学者们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上至皇室下至平民百姓都时兴饮茶、论茶、吟茶,茶叶贸易繁盛,由此带来频繁的茶商交易,但有两个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一是交通不便;二是贸易沿途治安不好,携带款项交易困难。为了避免钱财损失,茶商们创制了“飞钱”。需要前往外地交易的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进行交易。不过,“飞钱”只能被认作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而不是通用的货币。

图1-4 飞钱图片来源:《票据起源 听票据人讲票据发展的故事》https://www.sohu.com。

到了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当时的官府专门设立了官号“便钱务”。需要携带钱款的商人先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而后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再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目的地地方官府必须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于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

(2)我国支票的起源。

在我国唐代后期,出现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应为我国支票的起源。宋代《太平御览》中记载了一个唐朝故事:一个书生向炼铁的尉迟敬德乞求银钱。尉迟敬德让书生写了一张字条“钱付某乙五百贯”,自己在字条上签上日期和署名。书生拿着这个“帖子”到了库房,保管者看到“帖子”,就将五百贯的银钱交给书生。这种帖子的使用流程与现代的支票相类似,发票人先将金钱存入金甲人(类似于银行)处,由金甲人按发票人所出之帖向持帖的人支付,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命令。但帖子在当时并非普遍的存在,而是一种偶然的支付行为。

(3)我国本票的起源。

同样是为了异地交易,北宋真宗年间,蜀地(今四川)出现了“交子”(见图1-5)。北宋初年,四川成都出现了为不便携带巨款的商人经营现金保管业务的“交子铺户”。存款人把现金交付给铺户,铺户把存款数额填写在用楮纸制作的纸卷上,再交还存款人,并收取一定保管费。这种临时填写存款金额的楮纸券便谓之“交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子”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许多商人联合成立专营发行和兑换“交子”的“交子”铺,并在各地设分铺。由于铺户恪守信用,随到随取,“交子”逐渐赢得了很高的信誉。商人之间的大额交易,为了避免铸币搬运的麻烦,也越来越多地直接用“交子”来支付货款。

图1-5 交子图片来源:《宋朝版〈人民的名义〉,反腐工作轻松吗?》https://www.sohu.com。

到了宋仁宗天圣元年(公元1023年),官府专门设立“交子务”办理此事,发行“官交子”。从交易特点来看,“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2.我国票据的发展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晋商兴起。晋商经营盐业、票号等,尤其以“票号”最为出名。山西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并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为“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于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末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

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5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3.西方票据的历史宋鸿兵.西方的金融市场的起源:汇票[EB/OL].https://www.sohu.com/a/155009064_367052.

(1)西方汇票的起源。

汇票被认为是西方金融市场的起源。不论是从时间还是意义上看,汇票的影响都是全方位的。汇票在西方远程贸易体系发展、世界市场的形成、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三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如果没有汇票,远程贸易、世界市场、社会分工就无从谈起,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就无法建立。

说起西方汇票的起源,还要从第一次东征谈起。1095年,罗马教皇乌尔班二世发起东征,准备收复被塞尔柱突厥人占领的圣地耶路撒冷。当时的流通货币主要是金银币,军队的军饷也大多以金银币支付,如此远距离的军事行动,在当时的交通运输条件下,军饷的运输成为一个难题。

从陆路运送军饷(包括其他军事物质),就必须途经土耳其。土耳其此时已被塞尔柱突厥人占领,塞尔柱突厥人信奉伊斯兰教,理所当然地不会让“敌人”顺利通过,因此从陆路运送军饷是不可行的。

走海路倒是可以避免塞尔柱突厥人的袭击,但地中海每年10月到来年3月的秋冬季,风急浪高,还经常有海盗出没,海难和海盗对海路运送军饷产生巨大威胁。

正在罗马教皇一筹莫展之际,圣殿骑士团(见图1-6)站出来说能够为教皇解决运送军饷的问题。当年的圣殿骑士团可是一支颇具实力的军事力量,它于公元1118年在耶路撒冷圣殿山附近成立,教皇给了他们大量的优惠政策:既不向国王缴税也不用向教皇缴税,以鼓励他们在前线冲锋陷阵。

图1-6 圣殿骑士团图片来源:宋鸿兵:《西方的金融市场的起源:汇票》https://www.sohu.com。

圣殿骑士团的分支遍布欧洲大陆和地中海的很多岛屿。在东征的两百多年间,圣殿骑士团通过贸易赚取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的积累,促使他们有能力开展土地兼并和资产收购,甚至还有实力从事金融业务等。经过不断的发展壮大,他们逐步建立了独立的军队、警察、司法、财税体系,成为一支独立自主的力量,也成为世界第一个武装金融地产贸易复合体。

基于这些实力,罗马教皇相信通过圣殿骑士团去押运军饷很安全、稳妥。圣殿骑士团遍布各地的分支机构和强大的军事实力,使得押运军饷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转账的问题——它完全不需要每一次都用金银币进行交割,平时只需要进行账务记录,在需要的时候(通常是对差额部分),再用船只将金银币运送过去,大大地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至此,圣殿骑士团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种远程汇兑体系的雏形:你在某地把钱交给它,它会给你开张票据,你拿着这张票据可以走遍欧洲各地,随时可以到当地的分支机构取出现金来,这张票据就类似于现在汇票,具备了汇票的基本功能。

这种“票据”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纸质收据等同于金银币的现象。因为“纸”相较于金银的天然优势(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等),这种票据就逐步代替了金银币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而大量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人们日常的交易由原来的货币交易(金银币)逐渐演变成了信用(票据)交易。这是欧洲汇票体系的初级形态,也为中世纪欧洲带来了一场金融革命,很多国家都受到它的启发。

(2)西方汇票的普及发展。

一般而言,汇票的发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一个广泛的网络;二是必须是远程交易,如果距离不够远,现金交易就够了,汇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正是国际商人的介入,交易变成跨国贸易,才促使了汇票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说汇票是由圣殿骑士团最早发明和使用的,那么将汇票发扬光大的则是意大利商人。圣殿骑士团成员本质上还是封建领主,思想观念远不如真正的商人那么开放,他们赚钱是靠武装押运,赚来的利润又大多投到了土地购置上,土地变成了财富的象征,这种封建领主的思维方式限制了圣殿骑士团在商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意大利商人则不一样,意大利商人在完成原始积累之后就投资工业和贸易,比如当年最为暴利的羊毛纺织业就是意大利商人所擅长的业务,然后他们将利润投入再生产,促使其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并从客观上促进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意大利商人于1200年到达法国香槟贸易集市(见图1-7)。当时的香槟集市上有很多外国商人,这些人中有些实力很强,一次就采购几船的货,这么大的交易用现金交易,不论是从便利性还是安全性的角度都是不可行的。这一问题被银行家发现并解决。银行家会给需要交易的商人们开立一张集市证书,商人们凭借这张集市证书再去采购货物,从本质上来说,这就是商业汇票的雏形。通常情况下,银行家在为商人开立集市证书的时候,会请集市上的两个官员进行见证,并在集市证书上载明金额、期限、归还的日期和地点等,同时还承诺守约。这个凭证还有另外两联,一联交给集市的官员保存,一联由银行家保存。

图1-7 法国香槟贸易集市图片来源:宋鸿兵:《西方金融体系进化史》https://www.sohu.com。

当市场中所有摊位的卖家都认可这个集市凭证的时候,就形成了信用。买家给了凭证之后就可以提货走人了,卖货的商人收到集市凭证,他可以选择到期后拿着这个凭证找银行家兑换现金,也可以在需要现金的时候,按面值的一定折扣卖给其他人,这就是最初的贴现。

(3)西方本票、支票的发源。

本票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普遍,兑换商行不仅从事即时的货币兑换业务,还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随后逐渐被世界各国采用。

至于现代票据制度,则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以后。

(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票据在交易的时候可以代替现金用于支付。对于买方而言,用票据支付的好处在于不用携带现金、点钞验钞,既安全保险又省时省力。

2.汇兑功能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如果交易双方所处地域不相同,那么上述票据支付功能的优点将会进一步扩大。远距离大额货币的运输或携带,自古就是费时费力且风险巨大的事情。如果买方只需要携带一张票据前往异地交易,并完成支付,那么货币携带产生的风险问题和成本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3.信用功能

通过票据的使用,付款方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一定额度的货币作为当前的货币来使用。例如,某银行客户A用60万保证金和一定的抵押资产拿到了150万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用于交易,对A来说,就有90(150-60)万半年之后的资金在当前被使用了。

4.结算功能

双方或多方的资金交易往来,最后只对差额进行支付。例如,两张相同到期日的票据,一张显示A公司欠B公司20万,另一张显示B公司欠A公司90万。那么在到期日,先对债务进行相互抵消,然后再由B公司支付差额70(90-20)万给A公司进行结算。

5.融资功能

当汇票持有人有资金需求时,可以在贴现市场将未到期汇票进行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个过程称之为贴现。通过贴现,票据就具有了融通资金的功能。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会通过票据的转贴现(商业银行将所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贴现的行为)和再贴现(商业银行将所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贴现的行为)来实现资金的融通或调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关系是因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没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了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草案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了修改后的《票据法》,施行日期即为公布日期。

《票据法》共7章110条,在结构上采取以票据种类为主体框架,以票据行为为主线,寓票据权利、义务于其中的结构方式。除总则、法律责任、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和附则四章外,其他内容按票据种类分章,即汇票、本票、支票各为一章。《票据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之一发生在境外或者票据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的,作为涉外票据处理。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其基本业务功能包括:与电子商业汇票有关的票据托管业务、票据信息接收及存储业务、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业务、更新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相比纸质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在降低票据运作成本的同时,大大提升了票据业务的交易效率,同时彻底杜绝了克隆票和假票,杜绝了纸票流通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这套《管理办法》共6章86条,它界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票据当事人查询票据信息的内容和权限;明确了发生法律纠纷时,相关参与方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的参与方,业务的具体流程,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为商业银行汇票业务的开展起到了指引性作用。

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第2号令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该实施办法主要是对《票据法》进行补充说明和解释,并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规定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出票人的身份,以及作为票据出票人、持票人、保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5.《支付结算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19日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办法》主要涉及单位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时,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要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以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6.《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票据的功能逐渐从传统的支付结算工具演化为融资、交易和投资的工具,也因功能的升级和交易规模的扩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票据业务风险隐患逐渐积累,票据相关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让商业银行能更有效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实现合规经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2年10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审慎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权管理、保证金统一管理、交易资金账户统一管理;要求各级监管部门严肃查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况采取暂停市场准入、暂停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7.《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2016年9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下称“银发224号文”),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主体、业务操作和市场监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通知将“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促进电票发展、提高电票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并鼓励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这为企业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实现支付结算和融资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银发224号文”还要求商业银行创新票据业务的产品功能和服务模式,积极支持企业通过自身信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五)票据业务的生命周期

票据业务的生命周期是指票据从签发出票至到期日完成兑付的这一段时期,期间票据有可能会经历多个环节。从票据的生命周期来看,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存续期最短,汇票的存续期最长。下面我们主要以汇票为例,介绍票据的几个特殊环节。

1.汇票承兑

所谓承兑,展开来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承兑业务(acceptance business)就是银行接收商业汇票债务方客户的申请,为其承兑商业汇票。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对客户签发的商业票据做出的付款承诺。

当交易的付款方自身(相对银行而言)信用不足,需要银行信用支持,就可以向开户行申请办理票据承兑。经过开户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就具有了银行信用保证,这样的票据更能被市场接受,流通范围更广,变现能力更强。对于申请承兑的企业来说,持有这类票据可以大幅减少当期的资金需求;同时,由于申请承兑只需要支付很少的费用(相较于短期借款利息),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也减少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给企业提供了信用,承诺到期兑付,应该在办理承兑业务时收取一定的对价(担保费)来保护未来的支付义务。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票据承兑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根据保证金的比例大小,我们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分为不占用授信敞口业务和占用授信敞口业务。其中,前者是指100%保证金的汇票承兑,即申请人按汇票金额提供保证金,或是提供国债等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来进行足额担保。例如,甲公司申请开立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便要存入500万元作为保证金。对于甲公司而言,这张汇票开立的作用就是延迟付款,可以获得500万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利息收入。后者是指保证金比例小于1的汇票承兑,即申请人所存入的保证金与汇票金额存在一定的差额。例如,某客户申请开立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只需要存入120万元作为保证金,那么保证金比例就是40%,剩下的180万元就是占用授信敞口。因为要占用授信,所以客户在申请承兑之前,先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票据承兑对于票据各方的利益见表1.4。

表1.4 汇票承兑业务中的各方利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托管业务部.票据业务专题研究[EB/OL].https://wenku.baidu.com/view/a06772a5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ce.html.

2.背书转让环节

背书转让的实质是持票人用票付款,将票据转让给交易的收款方,汇票在交易过程中充当了“介质”。正是因为汇票的这种“介质”特性,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以汇票作为支付介质时,应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这就是背书行为。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贴现环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托管业务部.票据业务专题研究[EB/OL].https://wenku.baidu.com/view/a06772a5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ce.html.

汇票可以在商品、服务交易过程充当“介质”,确切地说就是一种支付手段。持票人持有票据后,既可以直接发挥票据的“介质”功能,将其直接背书转让给交易对手,也可将其转化成现金,再以现金作为支付“介质”,支付给交易对手,汇票转化为现金的过程被称为贴现。狭义的贴现是指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广义的贴现行为还包括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申请将汇票转化为现金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从性质来看,贴现是金融机构的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义务人对银行负债,贴现金融机构实际上与付款人是一种间接贷款关系。与银行的另一项重要资产业务——贷款相比,贴现的主要核查点是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因此其最大优势在于申办手续相较贷款简便,办理周期短,一般不需占用企业授信,且贴现利率通常会低于贷款利率。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贴现产品也不断地推陈出新,当前贴现及其创新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金融机构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2)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到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3)买(卖)方付息票据贴现:即贴现利息由买(卖)方支付的票据贴现行为。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时,贴现利息由商业银行直接从拟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贴现款项中一次性扣收。

4.转贴现和再贴现

如果说贴现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那么转贴现和再贴现则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融资行为。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通常是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如果买入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则称为再贴现,以区分商业银行之间的转贴现。以双方交易协议中是否约定有买断或回购条款,转贴现可以作如下分类:

(1)转贴现分为转贴现买入和转贴现卖出。

①转贴现买入分为买断和买入返售。

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行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商业汇票的业务。

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转贴现行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赎回的业务。

②转贴现卖出分为卖断和卖出回购。

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商业汇票的业务。

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行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他金融机构限时转让,并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赎回的业务。

(2)商业汇票再贴现分为卖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卖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5.其他创新业务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详解票据业务的几种模式及监管逻辑[EB/OL].https://www.360doc.com/content/16/0212/22/29835574_534174274.shtml.

票据业务的生命周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产品创新和监管政策而不断变化,正常情况下,通过一些业务或操作手法上的创新,票据业务的生命周期会越来越长。贴现业务创新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及必要性:一是传统的银票承兑、贴现业务模式难以满足各类经济主体不断产生的新需求;二是由于转贴现、回购的多种变种产生的大量交易量,直接带动了承兑、贴现交易量的上升,为各参与主体带来大量经济利益;三是作为贴现市场最重要的主体——银行,可以利用转贴现、回购业务完成大宗资产配置,实际赚取的是信贷业务收入的资产业务或中间业务收入。

一些创新金融模式涉及交易环节众多,参与主体多样,法律关系复杂,以致部分业务模式看起来“晦涩难懂”。下面简略介绍几种当前常见的贴现业务创新操作模式。

(1)票据代持。

由于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监管机构通常对商业银行进行“窗口指导”,即为各家银行核定贷款规模实现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图。票据代持业务推出的最初目的是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管控对业务量的限制。票据代持本质上是买卖信贷规模的行为。

票据代持指银行A在某一时间卖断票据给银行B,并口头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将票据从银行B买回的行为。票据代持的特点:即期和远期进行的都是买断式操作,双方签订的也是标准的买断式合同,但远期买回一般是口头约定,当银行A在资金和信贷规模都允许的情况下,一般就会发起买回交易,这不同于标准的卖出回购交易,因为标准的卖出回购交易的远期赎回是刚性的。

票据代持的票据有随交易转移的,也有不转移的,这需要看双方的熟悉程度和交易目的。如果双方比较熟悉,有可能票据就不转移,但有可能会签订一份票据代保管协议,由银行B委托银行A在代持期间代保管票据。有些无论双方熟悉程度如何,都没法转移,比如一批快要到期的票据,银行A发出委托收款,但就这剩下的几天时间急需信贷规模,那么它就会委托银行B代持,但票据显然不转移,因为它已经在前往承兑行的路上。

票据代持的目的一般是银行用来暂时消减信贷规模,有些是调节报表数据,有些是因为某些短期的高收益业务需要占用信贷规模。因为票据代持的远期赎回是口头承诺,并不是刚性的,所以不能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把它计为标准的卖出回购业务。但这种业务明显是违规的,其主要原因:票据代持的卖出和买回交易都是不作转让背书的(为了避免循环背书),这违反了央行文件《支付结算办法》关于银行间票据转让必须作转让背书的规定。

从对银行A及银行B的影响来看,对于银行A,其实是潜在的加杠杆,因为虽然银行A远期赎回在法律层面并非刚性,但是其有赖于双方的信任,一般都是要赎回的,其实也就和卖出回购交易类似,而卖出回购便是加杠杆。此外,银行A也因票据代持承担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对于银行B,如果它在代持期间持有票据,那么是没有风险的,至少本金不会损失,也能赚取一定的利息,即使最后银行A没有赎回,本金和利息也都完整地赚到了。如果它在代持期间不持有票据,那么它就有一定的风险,假设银行A不赎回,银行B就没法在票据到期的时候发起委托收款,这时就得走司法程序了。

总体来说,这是依赖于双方之间互相信任的业务,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有的银行会认为这种业务其实没有什么,毕竟银行A卖出的时候消减了信贷规模,但银行B买入的时候会计入信贷规模,从总体上看,银行体系发放的信贷规模是不变的。但从微观结构上来看,银行A相当于逃避了信贷责任。央行的信贷规模调控,无论是对于银行体系还是单家银行都提出了要求,整体和结构一样重要。

(2)票据的买加回交易。

这是继票据代持之后发展出来的更高级别的形式,这种形式大体有3类变种,但表现形式都是即期卖断+即期买入返售+远期买断。

先来分析一下票据代持的缺点,再来理解这种模式就清晰了。票据代持有两个明显的缺点:一是银行A虽然消减了信贷规模,但是却损失了票据资产的利息,如果是在报表时点消减信贷规模,卖出票据的资金无法及时配置出去就很可惜;二是银行B代持银行A票据,代持期间也是需要占用信贷规模的,银行A可能也很难找到银行B来替它代持,或者代持的代价比较高,银行A觉得不合算。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法,使用银行A只需稍微付出代价,便能既消减信贷规模,也能享受票据资产带来的稳定的安全的利息。于是这种模式便产生了。

银行A设法将持有的票据从贴现或转贴现持有的形式变成买入返售形式持有,所以银行A先卖出票据,同天再买入返售同一批票据,在返售到期日再买回票据自己托收(实际上也有自己不托收的,所以远期买断这一步并非一定有),那么对于银行A来说,它的目的就达到了。

银行A为了这样做,需要一种机构做它的通道,以帮它完成票据持有形式的转化。最开始的通道是农信社等金融机构。银行A将票据卖断给农信社B,同一天再从农信社B买入返售同批票据,返售到期日买回票据托收。这种情况下,对农信社B来说,先是买断票据,同一天卖出回购,远期再卖断,农信社B之前将会计记账时卖出回购票据出表,所以也不占用它的信贷规模,它主要赚取买断和卖出回购之间的微薄利差。这种模式2011年被银监会叫停之后,但并未消停(具体参见本书后面有关票据业务监管政策梳理),还是有农信社这么做,但农信社也忌惮这种模式,因为交易痕迹会留在银行A的业务台账上,所以就有了升级版,也就是代理回购模式。

银行A将票据卖断给银行B,银行B不是农信社,银行B同一天将票据卖断给农信社C, B再于同一天代理C将票据卖出回购给A, A在远期买回票据托收。从A来看,它一直和B做交易,A的业务台账上只有B,没有农信社,看起来农信社安全了,被隐匿掉了。

上述两种模式中,从卖断到买入返售,再到远期买断,均没有完整背书,从票据背书上也看不出流转的过程。

虽然第二种模式相对高级,但是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还是担心的,于是更安全的模式又出现了。这一次银行B直接将票据卖给SPV(比如基金子公司成立的资管计划),然后代理该SPV同一天将票据卖出回购给银行A, A再远期买回托收。这种模式就隐藏得更深了。

应该说,代持模式和买加回模式是基本模式。为了增加收益,会进行期限错配、加杠杆。具体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长期限买入返售+即期短期限卖出回购。其原理比较简单:首先是长期限利率大于短期限利率;其次是卖出回购套回的资金还能配置其他资产,当然配置后银行还可以继续加杠杆卖出回购。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些策略上的不同,某些策略上,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

当然,这种模式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银行买入返售票据时,在与交易方签订的票据回购合同中(一般市场上都是使用标准的回购式转贴现合同,相应地,也存在标准的买断式转贴现合同),明确规定逆回购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票据,那么似乎再把票据卖出回购出去,不太合理。因此,这种模式如若要合规开展,需要对回购交易做出进一步分类,分为买断式回购转贴现和质押式回购转贴现。对于买断式回购转贴现,逆回购期间,再卖出回购就没有问题了。

二是短期限背对背地进行买入返售操作。在买加回模式上,银行A确保其持有的票据以买入返售票据的形式录入它的资产负债表内,那么它自然就会想到用短期限成本资金配置长期限的买入返售票据资产了。表现为一段时间内,银行会背对背地续做多笔短期限的买入返售票据业务,这些业务的利率相同,一般比同时期同期限的业务利率要大一些,但是银行用以配置这些看似短期资产的资金却是真实的短期成本资金,这些资金一般从银行间市场(线上或线下)吸收来。这种期限错配是分支机构套总行的利,总行套同业的利,最终套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