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可教吗(“经典与解释”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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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我们美国政体可能的未来

我们美国人可能成为一个易怒的民族。诸如“应该有法”和“我们法庭见”这样的话,反映了特别的美国性情:

美国律师在一个选择彻底法制化的社会中工作……托克维尔一个多世纪前就已注意到,美国人有将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诉诸法律的性格倾向。因此,由于二十世纪美国民众为自己建设的这种社会,律师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正反映了美国法律是政治制度这一事实………………(Braithwaite)[39]

直到最近,法律专业的成员们才普遍在美国诉讼中行使审慎的克制。正如另一位二十世纪律师——政治家鲁特(Elihu Root)所说:“任何一位体面律师一半的工作就是告诉未来的客户,他们是十足的傻瓜,应当停止诉讼”(引自Linowitz,页4)。当专业法律实践逐步让位于一种商业模式时,为了美国政体的未来,现在应该认真考虑一下已发生的变化的含义。

我们可以说,到目前为止,美国实验的成功仅仅是历史的一个偶然事件吗?认为这个民主共和国的经久性应归功于开国元勋们对人性的深刻和准确的理解,因为,他们既考虑到了推进我们国家经久目标的需要,也考虑到了充分防止其弱点和缺陷的需要,这不太可能吗?

正如我们的开国元勋们所理解的,对宪法的保障最终掌握在我们民主共和国的民众手中。阿纳斯托普罗对美国民众抱有极高的信任,我也如此。但是,我们可能用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措施,不是会深深受到那些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下执行和保护这些权利的人的影响吗?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法律专业的成员们有责任审慎调和民众之间不断出现的冲突,以帮助保障我们的各项自由,他们不正是处于这样做的最佳位置吗?

大法官布莱克在对阿纳斯托普罗案件的不同意见中指出,“如果法律专业没有经常补充(像阿纳斯托普罗)这样的律师,它将失去其高贵和荣耀”。在多数美国民众眼中,由于律师专业成员们的不要脸和狭隘的自私自利以及技术的专断,他们已经失去了自己的高贵。尽管很多学生继续满怀崇高理想进入法学院,美国的法学院实际上尽其所能打击这样的理想,称之为天真和“不够专业”,不屑于为此专业补充像阿纳斯托普罗那样的律师。如果律师作为一个阶层在某些方面仍然还被认为是“贵族”的话,它很可能是一个遭到普遍指责的有权势的精英阶层,尽管人们也同意,他们作为律师在保护和促进个人权益方面是必要和有用的。长此以往,当有着民主倾向的民众意识到这些堕落精英对共同的善所造成的伤害时,他们是不会友善对待这些精英们的。

《林肯:一部宪政的传记》(以及其他有着相同精神的书籍)可以让我们中间那些愿意成为美国人的人知道,大多数美国民众对律师的鄙视,源于律师们没能在工作中理解和遵守他们维护《宪法》的誓言。公布这一情况,可能会更好地促进、甚至强迫未来的律师和公共官员们履行自己的宪法职责。但难道不是林肯而非苏格拉底的模式可能更好地使之实现?可能的情况是,如果没有在无法挽救之前发现能够改进我们法律制度的林肯式领导,我们会发现自己有了如此一种新的宪法,以致我们无法再说:“任何想毁灭我们国家的自由的企图和努力都是徒劳”。


[1]本文原题:American Law and the Past.Present,and Future of the American Regime,经授权译自I nterpretation.Fall2 000,Vol.2 8,No.1 .

[2]阿纳斯托普罗在第二章“《独立宜言》:论权利和义务”的篇头警句中,引用了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第一次就职演说》(1789年4月30日)中的一段话:“保护自由圣火和共和制政府的命运,最终取决于交9到美国人民手中的这个实验”。1801年3月4日,杰体逊(Thomas Jefferson)在其《第一次就职演说》中也类似地说道,美国当时正“处于实验成功的有利时机”。在《葛底斯堡演说》(The Gettysburg Address)中,林肯声称美国内战正在测试“这个国家,或任何按自由设计的、致力于人人生而平等理念的国家,能否长存”。

[3]参见,例如,Garry Wills的普利兹奖获奖作品《林肯在葛底斯堡:重塑美国的言论》(Lincoin at Gettysburg:The Words That Remade America),New York,Touchstone,Simon& Schuster,1992;以及James M.McPherson的(林肯与第二次美国革命》(Abraham Lincoln and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 ss,1991,两本书相似之处在于,都将历史、法律和政治哲学交织在一起,但其内容仅是阿纳斯托普罗所涉及领域的一小部分。

[4]Harrison Sheppard,《底片的正面:肖像背后的人们》(Positive Negatives:People Behind the Portraits),见The Hellenic Journal,6月21日,1990(Brisbane,CA),描述了一个包括俄罗斯人、乌克兰人和美国人(包括阿纳斯托普罗教授)的影展,这些人都曾冒生命危险倡导人权和世界和平。该影展的题词是大法官布莱克(Justice Black)在阿纳斯托普罗案件中的不同意见(本文中有论及)的最后一句话:“我们不应害怕成为自由之人”。1991年在前苏联举办的这个影展,受到全国关注。

[5]帕克斯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先驱者。1955年12月1日,这位当时默默无名的黑人女裁缝在蒙哥马利(阿拉巴马州首府)的汽车上拒绝让座给一位白人乘客。——译注

[6]McPherson,《林肯与第二次美国革命》,前揭,第一章,第二次美国革命(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

[7]参见形容阿纳斯托普罗为“自由主义施特劳斯学者”的描述,以及对他在一系列具体政治问题上的立场之总结,Kenneth L.Deutsch和John A.Murley编辑,《施特劳斯、施特劳斯学派与美国政体》(Leo Strauss,the Straussians,and the American Regime),Lanham,MD:Rowman & Littlefield,1999,第11章,“阿纳斯托普罗案”,作者JohnA .Morley,页159-61。

[8]401 U.S.1,6,引 用United States v.Robel,389 U.S.258,266(1967)和Keyishian v.Board of Regents,385 U.S.589,607(1967)。

[9]法院对“阿纳斯托普罗案”做出裁决后,阿纳斯托普罗准备告别律师行业时在《复审申请》的最后一段中写道:“申请者将他可能从事的专业留给了这一专业的从业者——律师、法律教师和法官等。他相信他会被原谅,如果他将另一个放逐的不朽诗句留在心间(但丁《地狱篇》,十五章,121-124),‘然后他回转,像在维罗纳穿越开阔田野追逐绿布的人们中的一个;在其中,似乎他是胜利的那个人,而非失败的那个’。”Murley引用,前揭,页179。

[10]【译按1斯坦顿,1814-1869,美国政府官员,曾任Secretary of War(1862-1868),被约翰逊(Andrew Jackson)总统解职,但随后拒绝离任,这件事成为弹劾约翰逊的诱因。

[11]卡尔霍恩(John C.Calhoun),1782-1850,在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和杰克逊手下任职的美国副总统(1825-1832)。——译注

[12]参见,比如,Wills,前揭,页146-47:
葛底斯堡演说已经成为美国精神的一种权威表达——像《独立宣言》一样权威,可能甚至更具影响力,因为它决定了我们应如何阅读《宣言》。对现今大多数民众来说,《宣言》的含义就是林肯所说的含义,这是更正《宪法》而又不推翻它的一种方法……通过接受葛底斯堡演说,接受一个民族献身于一种理念的观点,我们被改变了。
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把《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这一“不证自明”的真理转变为一种“公理”(proposition),引起了阿纳斯托普罗的思考,他还参考了林肯时代一位著名的印地安那州参议员John Pettit的观点,Pettit认为《宣言》中“生而平等”的语言是“一个不证自明的谎言”(阿纳斯托普罗,页18)。关于这样的异端学说,林肯评论道:“如果他是在古老的独立大厅(Independence Hall)中说这样的话,会发生什么呢?看门人可能早就掐住了他的喉咙,阻止那无赖的呼吸片刻,然后把他扔到街上去”(阿纳斯托普罗,注释492,页344)。林肯对这个术语的使用可能也表达了他关于民主的“原理”的观点:“他喜欢谈论民主的各种定理和公理,把它们比作欧几里德的‘命题’(propositions)”( Wills,页174)。

[13]我在以下的文章中充分陈述了引出此结论的各种观点,Sheppard,《美国原则和美国法律实践中不断演变的精神气质》(American Principles and the Evolving Ethos of American Legal Practice),见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Law Journal 28(Winter 1996):237,以及《法律教育和共和国之未来》(Legal Education and the Future of the Republic),见三藩市耶鲁俱乐部演讲,1998年3月3日,发表于《现今的重要演讲》(Vital Speeches of the Day),1998年4月15日。

[14]尤其参见阿纳斯托普罗,《美国道德家:论法律、伦理和政府》(The American Moralist:On Law,Ethics and Government),Athens,Ohio University Press,1992.

[15]林肯政治思想与自由观点的关系,可参看McPherson的讨论,见McPherson,前揭,第三章,“林肯与自由”(Lincoln and Liberty),页43-64。

[16]Madeleine Crohn,(致美国众议院知识产权和司法行政委员会的演说》(Addrss Before the U.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ub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1992年5月19日。引用于Sheppard,《美国原则》(American Principles),页252,注释37。该注释包括了在写注释的当天从1996年7月16日《三藩记事报》(SanF ranciscoC hronicle)中随意挑选的一些新闻,它们报道了不同美国群体之间的暴力事件。

[17]黑白出租汽车公司诉棕黄出租汽车公司(Black& White Taxicab Co.v.Brown& Yellow Taxicab Co.),276 U.S.518,533-34(1928),引用于注释154,页283。另参见Erie Railroad Co.v.Tompkins,304 U.S.64,73f.(1938),同样被阿纳斯托普罗引用,他声称,事实上所有法律,不论成文或不成文,都是实定法。

[18]引自阿纳斯托普罗,《1787年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1787),页128-33 。(Murley,页168)

[19]引自《丹尼斯诉美国》(Denni s v.United States),341 U.S.494,508(1951)。(页19)

[20]《我们政治制度之永存》(The Perpetuation of Our Political Institutions),春田市青年演讲厅之演说(Address Before the Young Men’s Lyceum of Springfield),伊利诺州,1838年1月27日。

[21]林肯在伊利诺州任立法会议员期间,成功地推动法案,将该州首府从温德利亚(Vandalia)迁移到春田市(Springfield),这是其政治才能得到广泛承认的事件之一。——译注

[22]GoodF riday,(耶稣)受难节(复活节前的星期五)。林肯于186年该日被刺杀。——译注

[23]参见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上册,例如,关于陪审团审判参见第16章;关于自由媒体,第11章;关于私人志愿团体,第12章;关于宗教之精神,作者“前言”(“没有道德,自由不可能建立;同样,没有信仰,道德也不可能建立”);关于宗教,参见下册第15章。

[24]引用的词组来自《美国宪法》之《序言》,其完整文本如下: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美之联盟,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平静,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祉,以及保证自由对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佑护,授权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阿纳斯托普罗视宪法为一个各部分相关的连贯整体,认为《序言》中的语言非常重要。
《序言》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一种华丽词藻,并未为《宪法》中所列举的各项权力增添内容。阿纳斯托普罗……依据《序言》中所说的各种综合目标来阅读《宪法》。对阿纳斯托普罗来说,《序言》解释了为何“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授权建立”此《宪法》......(Murley,页165,阿纳斯托普罗,《宪法修正案》(TheA mendmentst ot heC onstitution),页125-34)。
阿纳斯托普罗对《序言》更充分之讨论,参见《1787年宪法注疏》(TheC onstitutiono f1 787:A Commentary),Baltimore,JohnsH opkinsU niversityP ress,1989,第2章,序言,注释13-25。

[25]《美国宪政民主的道德基础》(TheM oralF oundationso fU nitedS tatesC onstitutionalD emocracy),Pittsburgh,TorranceP ublishingC o.,1992.

[26]《自由之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诠诠释》(Freedom’s Law: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

[27]William Carson,《律师的问题不止是形象》(Lawyers Have More Than Image Problem),《三藩市记事报》(San Francisco Chronicle),8月28日,1993,页A2,报道 了8月27日公布的1993年美国律师协会民意测验的结果。

[28]参见Sheppard,《美国原则》(American Principles),页246,注释19,除了本评论中引用的Kronman和Linowitz的书,他还指出了过去30年中美国法律实践专业标准的衰退方面的权威著作。

[29]《乘人之危》(Cashing in on Confl ict),《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6月5日,1996(再版于《华盛顿邮报》的全国周刊以及美国许多其他报纸)。许多读者,包括遍布全国的律师、法官、法律专业学生(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在对《乘人之危》的笔头回复中,一致同意该文章对法律教育和实践的特性总结。

[30]The Lost Lawyer: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

[31]大法官鲍威尔(Powell)、斯图亚特(Stewart)、雷奎斯特(Rehnquist)和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对裁决部分不赞同。雷奎斯特的反对,部分基于这样的理由,即法院给与律师商业广告第一修正案保护是不适当的:“我坚持认为第一修正案的言论条文,长期以来被本法院视为公共重要性和智识利益之表达的庇护权,如果被用来保护商品和服务广告,它就遭到了贬损。很简单,我认为无论上诉人的广告多么真实或有理,它不是修正案当初被采纳来保护的那种言论”(433 U.S.350,406)。首席大法官伯格批评多数意见“选择了一种残忍的‘解决方法’[来解决限制律师广告所产生的问题],我认为这种解决方法产生的问题会比它能解决的还要多”(433 U.S.350,389)。鲍威尔的异见得到了斯图亚特的赞同,认为“尽管法院有某些保留……但很明显,在尚无法定义的范围内,今天的裁决将在几个世纪以来被视为博学的法律专业实践中导致深刻变化。法院对作为法院官员的律师团成员的监督力量,以及各州监督该专业运作的权威,都被削弱了”(433 U.S.350,390)。
由于这些担优表达于四分之一世纪前,其预见如今已日见明显。例如,看看《三藩市记事报》法律专栏作者Reynolds Holding于2000年5月21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位于“星期日”版,页3),标题是:“加州律师团应对本州律师采取严厉措施”,“我不肯定”,Reynolds开头写道,“在加州,什么能使一个律师被律师团开除。我想谋杀罪会达到这个目的,或用本厚厚的法律书猛击一个法官的头部。很奇特的是”,他继续道,
很多明显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让一个律师被开除。对法官撒谎、提起轻率的上诉、危害下一代,因非法闯入罪被捕——这其中没有一样行为或任何其他荒唐不负责任的行为,足够使[一个著名律师]被加州的律师团开除。这位名律师刚被州律师团法院的审查部门定案,他的案件说明,约束加州律师的纪律体系不仅软弱,而且危险。
该专栏接着详细描述了加州律师团法院的法官们发现的那个律师的各种不道德行为。这些被法官们称为“道德上的卑鄙行为”的证据,导致该律师在加州被停止执业两年。

[32]《没有竞争:商业律师和美国正义的歪曲》(No Contest:Corporate Lawyers and The Pener sion of Justice in America),New York,Random House,1996.

[33]《被背叛的行业:二十世纪末的律师业》(The Betrayed Profession:Lawyering at the End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94.

[34]Linowitz先生曾担任施乐(Xerox)公司总裁以及美国派驻“美洲各国组织”的大使。在谈到律师应该为客户的最高利益服务时,说至少初衷应如此,Louis D.Brandeis(他在被提名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确认听证会上,创造了“处境的律师”[lawyer for the situation ]这个术语)说道:“律师不应成为客户雇用的枪,而应成为更明断(和司法)的角色,成为‘处境的律师’”;David Luban引用,《法律实践 中的高 尚行为传统》(The Noblesse Oblige Tradition in the Practice of Law),41 Vanderbilt Law Review(1998):717,721。

[35]参见数据,Sheppard,《美国原则》(American Principles),页240-241,注释6和7。

[36]透露(discovery):法律术语,指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透露事实真相或有关文件的内容。——译注

[37]“春田演说”(Springfield Speech),1857年6月26日。

[38]Oklahoma City bombing.1995年4月19日早,麦 克维(Timothy McVeigh)将一辆装满炸药的卡车停在奥克拉荷马市一座政府大楼前。9点02分,炸弹爆炸,将大楼的整个北部炸毁,死亡168人。麦克维后被判死刑。——译注

[39]William T.Braithwaite,《论当今的法律实践和教育》(On Legal Practice and Education at the Present Time),见Mortimer J.Adler编 辑,《今天的伟大观点》(The Great Ideas Today),Chicago,Encyclopedia Britannica,1989,页54。另参见Braithwaite,《律师们为何撤谎》(Why Lawyers Lie),见《今天的伟大观点》,前揭,页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