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与政治哲学(“经典与解释”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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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诫为: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埃及记》20:7)

这里或许是说,诉诸魔法(magic)受到禁止,至少部分受禁止。[35]在某种意义上,此诫延续了第二诫关于造像的限制:这里讨论的是对上帝之名的滥用。上帝不是让人利用的;上帝不是拿来用的。[36]上帝是人的主人,不是人的奴仆,而鲁莽之人利用上帝的名,试图从上帝那里夺取属于上帝的东西。[37]

但请注意此诫做出的重大让步。它似乎不仅承认,人可以恰当地使用上帝的名,而且兴许更重要的是,它承认以色列人可以认识或最终可以接近上帝的名,甚至是上帝那最重要的名。[38]

此诫警告说,“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我们注意到,前面两诫所包含的内容也不仅是单纯的陈述或命令——如果我们向下看,在后两诫中也能发现同样的特征。我们前面说过,前五诫的相似性在于十诫中唯有它们提到上帝,现在我们可以补充另一组相似性:十诫中唯有它们对各自提出的命令本身做了说明。我们还可以看到另一种模式:第一诫短,第二诫比较长,第三诫短,第四诫比较长,第五诫短。(此后是一系列非常短的陈述,直到最后一诫;最后一诫有所扩展,比前五诫中的较短者略长。)前五诫的长短交错和后五诫的明显转变表明作者是有所计划的。[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