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的演进
一、古代法
1.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反映、确认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
2.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有: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确立封建等级关系;
(3)维护专制王权;
(4)诉讼具有形式主义的色彩;
(5)刑法残酷野蛮。
二、资本主义法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1)产生
①商法的兴起
这些商法起源于习惯法,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在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沿岸通用。
②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在公元11世纪至16世纪,重新取得了在欧洲大陆的威信。
③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资本原始积累是通过暴力使小生产者同生产资料分离并积累货币资本。
④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限制王权,试图以政治契约形式确立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本质
①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②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③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2.法系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同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2)英美法系
①英美法系的含义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②英美法系的特点
a.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b.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c.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d.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e.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f.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3)大陆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含义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②大陆法系的特点
a.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b.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c.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d.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e.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4)两大法系的区别
①判例地位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②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仍然是法律渊源的主体。
③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
a.注重的法律。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
b.诉讼制度。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英美法系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c.诉讼模式。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
d.法官的作用和地位。大陆法系,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英美法系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可以造法。
④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
a.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b.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
三、社会主义法
1.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孕育阶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曾先后颁布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文件。
(2)确立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预示着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即将形成。
(3)初期发展阶段
从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到“文革”结束,经历了21年的时间。在这个阶段产生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
(4)新时期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文革”的错误,中国法制迎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
2.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阶级属性的层面来看,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来看,它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3)从生产方式的层面来看,其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4)从社会作用的层面来看,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