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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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准则和审阅准则

一、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至此,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共45项(参见附录3)。

二、审阅准则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审阅准则主要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共有7章31条,包括总则、审阅范围和保证程度、审计业务约定书、审阅计划、审阅程序和审阅证据、结论和报告、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制定审阅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执业责任。

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在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二)审阅范围和保证程度

审阅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阅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阅程序的总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确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所要求的程序。必要时,还应当考虑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

由于实施审阅程序不能提供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要求的所有证据,审阅业务对所审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阅单位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审阅业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审阅范围,其中应提及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审阅工作;

(4)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审阅业务所要求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5)预期提交的报告样本;

(6)说明不能依赖财务报表审阅揭示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7)说明没有实施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或第三方对审计的要求。

(四)审阅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阅工作,以有效执行审阅业务。

在计划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或更新以前了解的内容,包括考虑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信息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

(五)审阅程序和审阅证据

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

(1)以前期间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所了解的情况;

(2)对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3)会计信息系统;

(4)管理层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

(5)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

在考虑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的标准。

财务报表审阅程序通常包括:

(1)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

(2)询问被审阅单位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3)询问被审阅单位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程序;

(4)询问财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

(5)实施分析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6)询问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其他类似机构决定采取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措施;

(7)阅读财务报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

(8)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负责财务会计事项的人员询问下列事项:

(1)所有交易是否均已记录;

(2)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明的编制基础编制;

(3)被审阅单位业务活动、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的变化;

(4)在实施上述财务报表审阅八项程序时所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的书面声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为审阅报告提供证据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的证据。

(六)结论和报告

审阅报告应当清楚地表达有限保证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根据审阅证据得出的结论,以此作为表达有限保证的基础。

根据已实施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在审阅过程中获知的信息是否表明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审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范围段;

(5)结论段;

(6)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8)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