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的特点
一、自发性
广西少数民族的互助习惯是一种长期以来自然而然形成的社会制度,完全是在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的生产力挤压之下,出于生存的本能而导致的个体义务的自觉增加及对集体的被动依附。“盖道德制裁力本有二种,曰自律的,曰他律的,自律的即良心。”[27]因此这一习惯的形成,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过程,即长期在民间行之有效的互助经验积累成为固定的、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所以,广西少数民族互助制度的自发性是其最为重要的特征。这种自发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互助的动机都是出于无偿或义务的。二是互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主动的、积极的、愉悦的。三是互助行为都是个体自觉自愿的行为,并非有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即使一些因互助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如油锅、十兄弟会等,其形成也完全是群众自发的,没有任何官方的背景。笔者针对此课题所做的问卷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对于“别人遇到农忙、建房、婚丧嫁娶时候、您会主动去帮忙吗?”的问题,回答“是”的占47.93%,“如果别人要求去就去,没说就不去”的占49.11%,“其他”占2.96%,回答“不是”的仅占1.18%。(见图1.1)前两个答案占较大的比例,充分说明互助行为的自发性。上述数据还表明,广西少数民族的互助行为分为明示的和默示的两种,超过一半的群众在受助者“明示”的情况下去帮忙,并不能削弱互助行为的自发性,而是因为,这种“明示”的互助要约是一种对相互之间互助资格的确认。即使是“叫了才去”,也是一种互助者之间的启动互助行为的民间模式,从整体上来说,仍是自发的。
图1.1 关于“别人遇到农忙、建房、婚丧嫁娶时候、您会主动去帮忙吗?”问题回答的数据分析示意图
在田野调查中,笔者处处能感受到少数民族群众对互助习惯发自内心的认可。如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政府工作人员吴伍说:“侗族互助风气很浓厚,什么都是互助的。”贺州明梅村邓支书说:“本村没有专门的互助组织,但是互相帮助是父辈相传下来,邻居不管同不同姓,都是互相帮忙的。”那坡县城厢镇弄文屯壮族村民黄绍壮骄傲地说,村里人经常互相帮助,如捡柴火、煮菜、挑水等,这是我们民族的习俗。那坡县城厢镇达腊村的彝族小学教师梁×菱说过一句发人深省的话:“我们互相帮助是本能,不是传统。”在他们看来,互助已成为渗透到他们血液中的一种文化基因,是和吃饭、睡觉一样重要的日常事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准则。2009年11月,笔者带学生去龙胜潘内瑶村调研。到达的第一天晚上,村主任很认真地对我们说,你们要了解什么尽量在今天晚上问,因为明天村里有个人要盖新房,我们全村男人都要去帮忙。果然,第二天清晨6点多,当我们走出房门时,看到一个非常壮观的景象:村里的男人不约而同地从四面八方向盖新房的地方走去,有的手里还拿着斧头、扁担、木板等工具和材料,令人感叹村民互助之高度自觉性。2011年五一期间,笔者带学生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高定村调研,住在村口简陋的农家旅舍中。傍晚时分,我们从村里调研完回到旅舍,老板娘正在为我们准备晚餐,但她还来不及盛好饭菜上桌就神情焦急地告诉我们,村里有一位老人过世了,她们夫妇俩必须赶去帮忙,所以很抱歉我们只好自己吃饭歇息了,然后就匆匆走了,观其神态,仿佛内心有一无声之命令在催赶。其后一整个晚上都留下我们自己在旅舍中自助服务。直到今天,老板娘那迫不及待前去帮工的焦急神情在笔者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显然,长期的互助传统已形成特殊的“生物钟”,在没有专门人组织、强制的情况下,群众完全出于自觉自愿地去行动,而其他社会成员出现需要帮助的事由是唯一的信号,这是互助习惯突出的特征。
二、广泛性
广西少数民族的互助习惯无论从内容还是范围上,都具有较强的广泛性。由于互助制度自身的积极性和友好性,很容易吸纳、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和力量,形成范围开放、内容多元的互助体系:
首先,从主体范围上来说,广西少数民族的互助制度有村寨内部的,也有村寨之间的,有本民族内部的,也有跨越民族的,有宗族内部的,也有无血缘关系人之间的,互助的范围跨越了地域、民族、血缘等的界限,是一种最大公无私之制度。据民国《那马县志草略》载:“那马人民,虽有新民、土、客民之别,凡往来交际,最为感情,无存隔膜之见。”[28]这充分证明,广西少数民族的互助传统超越了民族的界限,体现为一种在多民族聚居地区典型的“族际互助”。正是广西少数民族互助制度的广泛性,使得各个民族、各个地区能够不依赖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良好关系。
其次,从互助客体上来说,它涵盖了婚、丧、建房、出行等生活、生产、救灾、扶助等内容,涉及生、老、病、死、鳏、寡、孤、独、残等事务,几乎任何可以求助的事务,都能纳入互助体系。如笔者一毕业学生在贵港市某区法院工作,他反映,当地的壮族非常抱团,互助制度甚至扩及法律诉讼事务。如果村中有一户人家打官司或遭遇诉讼,全村每家每户都必须出钱出物资助。出庭的时候,每户都要派一个代表到庭旁听以助其声势。如果谁家不参加,下次若该户人家遭遇官司,则全村概不帮忙。因此当地法院对涉及壮族群众的案件都分外慎重。“打官司”对许多少数民族群众来说,是一个令人望而生畏、耗时耗力的过程,如果有全村的协助,则可以极大地减轻诉讼带来的物质与精神压力。此外,少数民族纠纷调解制度也是一种互助机制。2014年清明节期间,笔者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镇随机采访了一名侗族男子,他说:“本地有了纠纷一般不去打官司,都是大家协商解决。有很多种方法处理纠纷,一般是请懂礼的老人家来处理。请老人来调解不付报酬,老人家帮忙扯平,这是互相帮助,不用付什么费。”广西少数民族互助制度内容上的广泛性,民国《平坝县志》的记载做了最好的总结:“智识上的互助,如文字上、职业上之启发,或各种事业上之相代画策之类。地位的互助,如彼此援引推荐之类。劳力的互助,如帮忙(县俗呼种种劳力互助为‘帮忙’)、合把(乡中呼守望相助为‘合把’),及婚丧中同乡井者出而抬畀(舁)奁具、柩榇,互助出力,不率报酬(此仅见之村寨),与农业上之换工之类。什物的互助,如家用什物器具互相假借之类。招待的互助,如乡村中一家婚丧,人客众多,他家辄延诸客去,昼则代之照拂,夜则代之设榻(村乡多远客,其来必歇宿)之类。金钱的互助,如组织银会。”[29]
最后,从互助的方式上来说,广西少数民族互助的方式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既有实物互助,也有金钱互助,最大量的是劳务互助,还有三者的结合。例如,建房互助时,不仅帮工,还帮料、帮钱、帮粮,用村民的话说就是“能帮什么就帮什么,看别人缺什么就帮什么”,这使得少数民族能在资金较少、时间较短的情况下迅速盖好房子;在扶助孤寡老人时,不仅有血亲赡养,还有非血亲赡养、遗赠抚养、村寨集体赡养、劳务费赡养、土地代耕制度等,各类制度使得孤寡老人得到了充分的照顾和扶助,从而免受无人赡养之苦。广西民间有大量的俗语也反映了互助习惯的根深蒂固,充分反映出在自发性的互助习惯治理下和谐、友好的乡土文化。
三、血缘性
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是一种在原始氏族互助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制度,因此带有浓厚的血缘性。在互助的主体范围上,以血亲为中心,依此类推。亲属关系越近,互助的义务就越重,亲属关系越远,则互助义务就越轻。在我们的调查采访中,村民在谈到互助义务时,都会异口同声地说“亲戚就多帮点”。在一些村寨中,虽然村里统一规定了红白喜事互助的标准,但亲戚的互助标准要高于普遍标准。因此,血缘是承担互助义务的第一原则,其次是地域。在长期的迁徙、融合过程中,许多村民,尤其是邻居之间和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之间并无血缘关系,甚至不是同一民族的,但由于长期共同生活的缘故,结成了“生活共同体”,互相之间也负有较重的互助义务,类似于拟制血亲。如那坡县龙合乡果桃村马独屯黄世学(40岁,男,壮族)说,我们这里生活很困难,主要是靠邻居帮忙。由于邻居在互助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广西民间对邻居的人品要求很高,俗话说“亲帮亲,邻帮邻”[30]“行要好伴,住要好邻”[31]。三江县富禄村一位村民说出了血缘性在互助习惯体系中的重要性:“侗族还是蛮齐心的,插田、收禾、挖井等活路不用喊,都是一家帮一家,今天我帮你,明天你帮我,而且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来,如果没有人,你自己去请,别人就认为你没有亲戚朋友。”正如俗语所说:“多层的篱笆暖和,亲戚朋友多就好。”[32]
实践调查的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国情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中,对广西南丹、玉林等地的调查充分说明,广西少数民族的互助习惯主要适用于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交圈子”中,其次是以居住地域为圆心的互助圈子。表1.2是对南丹地区400户农村家庭劳动力互助情况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互助关系发生的对象人数最多的是本村亲戚,占到总数的48.74%,其次是邻居、本村朋友,这两项加起来占27.14%,而兄弟姐妹家庭、外村亲戚、外村朋友、父母家庭数量则依次递减,这说明“亲戚”和“本村”是决定互助关系的两个最关键因素。同样的,在20世纪90年代对玉林地区501户农村居民家庭问卷调查中,在问到对生产生活帮助最大的3个人的职业与关系时,被访者列举了635名被认为是帮助最大的人,他们与被访者的第一关系主要是亲属,占总数的57.32%,其次是邻居,占21.26%,后面根据数量依次为朋友、同事、同乡等。与南丹地区的调查结果类似,“亲属”与“邻居”是最大的两个互助群体。(见表1.3)
表1.2 20世纪90年代广西南丹地区400户农村家庭劳动力互助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编辑委员会、南丹县情调查组:《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南丹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页。
表1.3 20世纪90年代广西玉林地区501户农村家庭生产中帮助最大的3个人与被访者的第一关系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编辑委员会、玉林市情调查组:《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玉林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3页。
笔者所做的调查问卷,也反映出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浓厚的血缘性。对于“若农忙、建房、婚丧嫁娶的时候劳动力不足,您怎么解决?”的问题,高达62.59%的人选择“请亲戚朋友帮忙”,41.73%的人选择“请本村人帮忙”,有21.58%的人选择“请邻里帮忙”,选择“任何人都不请,坚持自己解决”的仅占5.04%。再一次证实,少数民族群众的互助对象,最主要的是“亲戚朋友”,其次是“本村人”和“邻里”。(见图1.2)
图1.2 关于“若农忙、建房、婚丧嫁娶的时候劳动力不足,您怎么解决?”问题回答的数据分析示意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互助关系的顺序中,首先是受助者的亲戚组成的血缘集团,其次是本村人,再次是外村亲戚、外村人等。这种互助关系的由近及远也导致了互助义务的由轻到重。有血缘关系的亲戚或血亲集团的成员承担的互助义务最重,其互助的范围也最广,从生活到生产可谓无所不包。尤其是一些少数民族内部形成的是血缘互助集团,他们因共同的祖先而形成了“房”“族”“油锅”等组织,这些血亲集团成员相互承担集团习惯法规定的互助义务。因此,血亲越多,获得的帮助就越大,生活的水平就相对越高。其次是本村人,他们因共同的生活而结成了共同生存体,因此也负有相对繁重的互助义务。但与亲戚或血亲集团相比,其互助的范围仍是有限的。最后是无血缘关系或非共同居住地域的人,这类人只在自己与受助者关系范围内承担互助义务。如果用自然界的某类现象来比喻的话,互助关系很像一粒石子投入水中所激起的层层涟漪,这个涟漪以血缘为中心一圈一圈荡漾开去,越向外,圈子的波纹和水花就越浅,从而形成互助关系中不同的义务圈子。广西少数民族将这些互助圈子称为“人情”,并形成了“人情”上的对等互助关系——“人情好,吃水甜”[33]“人情是把锯,你来我也去”[34]“得人一盏酒,还人一盏浆;得人一盏水,还人一盏茶;得人相救吃,常念在心头;人情无为尽,重如江水流。”[35]图1.3是笔者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所绘制的广西少数民族互助圈子示意图:
图1.3 广西少数民族互助关系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