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从达尔文提出自然进化理论后,一些学者把“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法则牵强附会到人类社会,一时间,生存竞争的观点甚嚣尘上,竞争似乎成为现代社会生存的最有价值模式。但事实上,即使在达尔文研究的自然界,同类物种或不同物种之间都存在互助合作、相互依存的关系,更何况作为自然进化最高级形式的智慧物种——人类!诚如马克思主义所言,矛盾的斗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互助合作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互助合作,仅靠竞争与斗争,恐怕人类社会文明不能成长为高级文明。互助合作不仅仅存在于原始落后的社会,相反,越是发达进步的社会,越应当是互助合作的社会。本书旨在发掘作为前工业社会的广西少数民族社会中丰富的互助习惯法,将其作为构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资源,以营造和谐美好的少数民族农村社区。
西方关于互助的理论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圣经时代,但当时主要是宗教诫命。其后在霍布斯和卢梭的社会学思想也有所提及。19世纪兴起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也有过一些不系统的论述。但真正关于人类互助行为的专门研究则起源于19世纪末叶。其最主要的动因是为了回应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生存斗争”理论。与后者所强调的人类为了生存必须竞争的观点不同,互助理论学者更趋于肯定人类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彼得·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一个进化的因素》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该书以他在西伯利亚科学考察的经验来解释互助现象。在详细考证了动物之间、前封建社会、中世纪城市及近代社会相互合作的证据后,克鲁泡特金得出的结论是:合作和互助是物种进化和生存能力最重要的因素。其认为,不同物种之间进行着大量的战争与灭绝,但同时也存在着同样多的,甚至可能更多的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防御。社会性与相互斗争同样是自然法则。[1]克鲁泡特金将人类作为有机物当中的一个物种,和其他生物一样进行观察。虽然他的著作被抨击为“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涉足生物学的特殊产物”,但却是“鼓舞人心的”。[2]
20世纪上半叶,人类学家对原始族群内部互助行为的研究推动了人们对互助在低级社会作用的认识。莫斯、马林诺夫斯基、波拉尼、萨林斯、图恩瓦、列维施特劳斯等人类学家,在对亚洲、大洋洲等原始民族的考察过程中,发现这些民族在亲属关系、婚姻、生产、部落联盟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互助关系。他们认为,互助存在于原始民族经济、宗教、军事等社会交往的各个层面,构成了前工业社会的基础,但他们均以平等互利的市场经济原则为基础对这些互助制度进行分析,认为其本质是一种互惠。他们理论的分野仅在于互惠究竟是一种集体的社会现象,还是基于个人需求所产生。此外,在剖析互惠产生的原因时,他们大多采用经济学上的逻辑方法,认为原始民族的互助主要是在物质的匮乏与生产力水平的落后的社会形态中产生的一种社会义务。
随着世界性民族文化复兴运动在20世纪后半叶的风起云涌,这一时期关于互助行为的研究较多地集中于两个基本方面:(1)关于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族裔互助行为的研究,如对美国墨西哥裔及西班牙裔群体内互助的研究;(2)追溯欧洲中世纪至近代乡村地区、北美近代的互助行为的研究,如David Neave的Mutual aid in the Victorian Countryside:Friendly Societies in the Rural East Riding,1830—1914(Hull University Press,1991)。这些研究大都从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的角度出发,其结论也多趋向于上述族群互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存和营造社区。[3]进入21世纪后,随着西方社会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障机制的完善,互助被作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一个部分进行研究,互助往往与慈善团体及工会组织的工作联系在一起,被认为是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福利国家的重要途径。这些研究使互助摆脱了早期个体的、自发的、原始的概念,其目的已不再是为了生存,而是将互助提升为一种高级文明社会有组织的、规范化的活动,并被纳入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当中。[4]
西方人类学家对原始民族的互惠行为考察及所形成的理论,为我们研究中国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社会的互助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先进的方法论。但是,我们在借鉴这些理论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中国少数民族特殊的族情,避免一般化与泛化适用,并且应当摒弃西方理论中有失偏狭的部分,例如用纯粹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互助产生的动因与本质,而应更多地关注文化与精神层面的因素。
国内关于农村基层社会自发性互助行为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兴起,但总体来说,研究内容较为零散,成果也较为稀薄。目前关于特定社会群体互助制度的论文与著作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的主题:(1)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研究,这方面论文相对较多,主要是集中于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行为失范、法律规制与政府责任等的论证;(2)关于农村生产中的自发性互助的实证考察;(3)农村互助型社区建设的机制创新;(4)乡村互助行为与农村福利建设的关系研究。[5]而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互助习惯的研究,就民族来说,仅有对瑶族、黎族、纳西族、藏族互助组织中关系的分析及互助行为的考察,就内容来说,也多将少数民族的互助习惯放在商品社会或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分析,而对少数民族互助习惯从理论层面作价值分析,并将之导入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更是少之又少。[6]
广西是一个生活着众多民族的省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由于地理和文化的阻隔,各代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机制到这里是有限的。但广西各族群众却在其社会内部自发形成了一整套互帮互助、自力救济的制度,这些制度极大地履行了民间社会保障的职能。它们使得广西各族群众在极端艰苦的自然条件之中,依然保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机勃勃的生产模式。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发掘和还原这些制度,使它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政策框架下发挥作用,对于利用多重法律资源在民族地区建设友好、繁荣、民主、互助的基层社区,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本书将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传统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习惯进行研究,并密切结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从法史学、法人类学的视角出发,运用历史与现实之间的纽带,将少数民族法文化中积极的、正面的因素导入国家的主体政策推行之中,希望能贡献微薄的理论与实际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