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
广西自古以来属经济欠发达的边远省区。由于经济落后,因而其自身难以提供发展所需资金,而由于其边远,也难以争取到中央政权对其在财政上的关照与支援。长期的资金短缺迫使广西民间发展出形式多样的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为了解决各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许多群众自发地组织起各种集会募集资金,聚少成多,互惠互利,不仅实现了自身的发展,也极大地弥补了传统中国乡土社会金融机构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匮乏。总结这些救济性金融组织的得失利弊,发掘其可资利用的价值,对于建设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以货币为主要标的的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
广西民间金融组织古已有之,但各种文献对此的记载颇少,难以考证。民国时期,各类合会曾风行一时,活跃于广西的大部分城镇乡村,是民间金融互助最为发达的时期。在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中,以货币为标的的组织是数量最多的。这些组织主要是中下阶层的群众为了解决生活困难而成立的,在乡村地区较为普遍。如民国《柳城县志》就记载:“县属中下人家救济金融,有银会之组织。”[73]民国23年(1934年),广西自治区统计局对昭平县等14县35村的调查,有合会组织的19村,占调查村数的54.3%。[74]《来宾县金融志》也记载,民国时期,来宾、迁江县的牛岩、良塘、迁江、大湾、城厢等乡镇圩场均有钱会,尤以迁江县城最为盛行。迁江镇钱会组织面很广,参加钱会的有小商贩、工商业者、居民、农民、工人,也有乡干、机关职员等,参加户数占全镇总户数的90%左右。[75]
广西民间救济性金融组织名目繁多,形式多样,有合会、标会、年会、月会、日会、坐会、钱会、埋会、银会、邦会、邀会、打会等称呼。如《富川瑶族自治县志》就有多处记载:“民国期间,日会、标会以及其他邀会作为民间调节经济资金的互助组合形式,在县内盛行。”“民国时期,群众以(打会)的形式,自愿组织起来的民间借贷互助组织,有月会、标会以及其他邀会等。”[76]救济性金融组织又分为有息的和无息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形式:
合会是一种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组织。其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名称也随之而异。它盛行于农村,城市也颇有发展,合会的基本形态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员,每人凑集均等的会金或股份组成,发起人称为会首或会头,其他人称为会员或会友、会仔。除会首享有一定的特权外,会员通过利息投标、抽签或轮流坐庄等方式,平等地使用共同缴纳的会金。合会利率一般在3分以上。[77]如新中国成立前,在兴安城乡就有一种民间互助事业的合会。入会者以银钱或谷物为资,约定分期收用,发起者首先收用,以后约定参加者轮流收回。[78]
标会也叫钱会,是民国期间广西民间盛行的一种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组织,是最普通的一种合会方式。会友人数不定,其基本规则是,按出标最高利息者得用会金,直至都得用会金一次为止。融安县长安镇标会的组织形式为:由邻里、相识的人数人或十数人,甚至数十人自愿组成,每人投资现金不定,交由会首掌管,定有《会规》。每月投标1次,首次中标者归会首所得。从第二次起,按会员投资最高者为中标。投资者每人均得一次中标后便自动解散。[79]新中国成立前南宁郊区各乡村普遍盛行标会。一般是由本地比较有声望的人发起组织的。发起人要负责督促会员按期交纳会金,并管理标会会金、会员名册及历届中标者所得会金情况。每个标会约有30至40人,每月开会投标一次。每个会员都有取得一次会金的机会。会员中有生、熟会员之分,所谓熟会员,就是已中标收取了各会员会金的会员;生会员是尚未中标取得各会员会金的会员。投标时,按会员急需用款程度和投出利息最高者为中标,暂时不需用钱的人可以不投标。中标所得的款项,用途不加限制,可用于买耕牛、建房屋、结婚、庆生日或做生意等。[80]
标会虽然利息较高,但却可以极大地解决民众生活用款的急需,在一些特定时期可发挥较大的社会救济功能。如抗战胜利后,桂林遭受破坏惨重,整个城市只剩下6间完好的民房,在政府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市民为建房及谋生起见,做会集资风靡一时。桂林市各区村街都有集款标会的组织,目的各有不同,有因建筑房屋,有因经营商业,有因家庭发生变故不能维持生计等情,首由本身和旁人发起,约同数人至数十人,制订合同,为一种临时动议,临时组织的会,或者经一次动议而决定了一个会的,就是永久的组织。全会选出会道1人,办事员数人,主持会务。在会期间,全由选出人员负责按户摊排。这种标会,桂林市每一村街均有三四个,全市共有二三百个。[81]
月会是新中国成立前民间较为普遍的一种经济互助方式,尤其在商人之中较为普遍。月会的投标和取利方式与标会是相同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月会有有息和无息之分,上述为有息的月会,会员使用会金须付出一定的利息,但无息的月会一般不采用最高息投标的方式,而是采用抽签或轮流使用会金的办法,使会员都能无偿平等地使用会金,这种组织的互助性质更为明显一些。钦州市的月会发起者称为“会头”。参加做会的为会友,每人一般要认一股,多认股亦可。若每股100元,有10人参加做“月会”便有1000元。会头有权使用头次集款,但必须每月办1次丰盛的餐宴招待会友,以后定期开会投标,如第一二次开会投标时,由会友出标以最高标价者获得使用这期会钱,除了会头和使会钱的人,还有9人,若最高标价为40元,其他会友每人每股只可供出会款60元,使了会款的人,以后每月必须还100元,即每月要付出息金40%。上尾会的人,每月可吃1次招待餐,并坐收利息。新中国成立后至70年代,做“月会”现象绝迹,80年代后,农村和城镇有做“月会”现象。[82]
打会也系互利形式的民间借贷组织,一般因婚丧娶嫁、修房等,钱粮不足,邀亲朋好友起会,借以互助。在桂西北一带较为流行。发起者为头会,有几个人参加便依次成几会,约定每月、每季或每年举会(又称庙会)一次,每次每人各缴一定数量的谷物和现金,轮流交由一人(即一会)使用。民国时期灌阳县内“打会”非常盛行,几乎每个自然村都有,一些较大的村甚至有几个,也有跨村组织的。[83]阳朔县古榜村也曾通行过打会。会众6人,每年举行1次,会金为100元。按次充收,轮流使用,直到每人都使用一次后结会。结会后再重新组会。
广西各地的商会也曾举办过专门针对内部会员的互助组织。如龙胜各族自治县设于清代的瓢里粤东会馆、湖南会馆商会、龙胜街楚南会馆商会等,商会会员如遇经济拮据,商会予低息贷款接济。[84]民国24年(1935年)春,桂林市商会因经费不足组织合益福利会。该组织民国36年(1947年)通过的章程第1条即规定:“本会以谋工商业之周转灵活并鼓励节约储蓄,提倡互惠互助为宗旨。”说明该组织的目的也是互助筹集资金低息接济会员,活动方式一如标会采取定期投标的方式。[85]
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一带的壮族地区曾流行互助储金组织,壮语称之曰“根惠”。由寨里较富裕的人家发起。参加者都是本寨的人,自愿参加。发起人串联好入股人之后,即杀猪设宴,招待大家聚餐,并收纳股金,“根惠”组织就算成立了。入股的股金多少不限,没有现金的交粮食也可以。借款方法是抽签轮流借,比如“根惠”组织成员有10人,就按照10个顺序年度安排抽签,谁抽中哪一年就在哪年借,次年偿还,借款金额不限,但还款时必须多于借款额的20%,当入股的9人都借过之后,所剩一年(第10年)的那股本息,就归发起人。到时,发起人又设宴请入股人吃一餐,“根惠”组织就算结束,年来重新组织。这种组织到195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之后消失。[86]根惠的互助作用非常大,正如当地俗谚所言:“土帮土成墙,穷帮穷成王。”[87]富川瑶族自治县还存在有七星会等邀会,属民间互助组织的邀会。这种邀会不标利息,先用款者等于整借零还,后用款者为零借总收。七星会采取除会首外其余人抽签的办法,确定用款的顺序,这种邀会大多为当年按月领用会款,按年领用的比较少。[88]
上述金融互助组织由于其良好的社会救济功能,直至改革开放后仍有所延续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广西各地尤其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开始创办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互助组织——互助储金会,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群众解决婚、丧、生育、治病、上学诸问题,并避免了单位的行政借支。由于其克服了以往有息互助组织的弊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1954年桂林市支行配合市总工会、妇联、街道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全市发动组建互助储金会,用以取代日会和标会。当年全市组建互助储金会1391个,其中单位职工互助储金会885个,街道506个,均属于活期储蓄范围。借出20.4亿余元,年末余额20亿余元,群众称便。至今单位互助储金会历久不衰。[89]这种互助储金会一直持续到80年代,许多机关单位还通过这种方式解决职工困难。以融安县为例,该县在1950年代职工中组织有一种经济互助组织——邀会,参加人数及资金可多可少,但必须自愿。按抽签排顺序,每月发工资时,由筹集人负责筹集,按顺序交给参加者收取。在80年代各机关单位都有自办的互助储金会。年初自报参加储金的金额计划,然后由会计每月发工资时扣集,参加者发生经济困难时,可随时借支。当年年底,所储金额全部付还储金者本人。[90]
二、以实物为主要标的的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
以实物为标的的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其社会救济功能更加明显,是在群众都资金匮乏的情况下成立的。如抗日战争结束后,金融动荡,货币贬值,桂林市民为生计做会集资,会金多以实物为主,供会时则按市价折为法币。有合会及标会2种。合会无利息,标会有利息。[91]在广西,以实物为标的的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谷会。作为稻作文化区,稻谷是广西重要的生活物资,其在经济不稳定或货币贬值时所起的资金融通作用甚至超过金钱。因此,广西民间也曾盛行过以实物为资金的互助组织——谷会。“谷会,组织及互助状况,一如上述银会,不过变银为谷耳。”[92]谷会的性质和活动方式都与合会有相似之处,但参会资本为硬通货稻谷,而且根据稻谷的生长特点,在每年的春秋两季即稻谷播种和收割的时候举行。一般是春耕时集会借款,秋收后还本付息。谷会的直接目的就是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贫困户或困难户,帮助他们渡过生活和生产危机。谷会有有息和无息之分,使用会金的方式也有投标、抽签、轮流使用等三种。
有息的谷会由于以救济互助为目的,所以利息都极低。全州东山瑶族地区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生活极端贫困,为了维持低下的生活,在内部还组织一种团会,集资进行互助互济。团会的组织情况,是由参加团会的成员,出一批谷子,集中会里使用,谁遇到困难,就可以向团会申请借用,并给予极微的利息,以防稻谷存久的损耗。这种会团的组织,也为群众解决一些具体困难。[93]藤县甘村的谷会,会期每年两次,在早晚两造稻谷收获之后。每次集会时,凡未得过会谷的,各摊付谷200斤,凡已得会谷的,各摊付谷240斤。[94]灌阳县曾存在过“积谷仓”组织。该组织属互利形式的民间借贷组织,系村或宗族的一些较为富裕的大户,根据自愿原则,筹集一定数量的谷物,由专人保管,在青黄不接时以借贷形式接济本村或本宗族的贫困户。接济的谷物在秋收后归还,在保证不亏本的情况下收取少量利息(以加一为多),其目的是发展生产,接济困难户。县内较大的村或宗族均有积谷仓,以红旗、新街、黄关居多。新中国成立后,消灭了高利贷,互利形式的借贷在民间仍时有出现,但以户与户之间的钱粮互助为主。[95]
无息的谷会是纯粹的互助救济组织,一般采用抽签或轮流使用会金的方法。例如,民国期间,防城港市的农村一些村屯农民设“谷会”,会员以稻谷入会。谷会春季发起,10户左右,每户投入稻谷一秤(37.5公斤),然后用投标的办法,中标者取得全会稻谷,待秋收后归还。次年另举行投标。一年一度,直到会员都轮流中标一遍,此届谷会结束。[96]桂林市也曾存在过无息谷会,有月会、年会之分。会员4人,每人以白米100斤为会金,以抽签方式定顺序,抽得第1号者先得会金,隔7日又筹集同等会金给第2号,依序轮完为止,这叫月会。年会以一年为准,会员由12人至48人,抽签轮流之法与月会类似。[97]这种谷会可以把大家的粮食集中起来解决会员的生活困难。
尽管上述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不容否认的,但一些学者对有息的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存有非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剥削性。然而,正如民国《平坝县志》所说的,“此种会员接会,则等于借轻利之账,末接则等于放轻利之账,彼此交利。”[98]因此,就其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看,不可一概加以否定,而应当对这种互助组织作出辩证的评价。民国期间制订的《信用合作社组织法(上)》也对民间的互助组织有较高的评价,认为它们是现代信用合作制度之起源与鼻祖:“合作制度遂为近世生产者所不可须臾离。考其原始,虽为英人罗勃涡文所创,缘欧洲自产业革命以后,一般劳动者不得不进资本家所设之工厂做工求活,而又受工价低廉之痛苦,涡文目睹情形,遂于1825年(嘉庆年间)创立此种制度,而实我中国自古有之。昔周公井田之制、均利之法、监夫乡社守望之规、长生老寿之会,皆为合作之典型,而为现在青苗会、乡保团、村首事会、七贤会、普通钱会,及老人会之权兴也,此等皆为上古时间合作运动之胚胎。”[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