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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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

——以中央层面若干信息平台为视角

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企业的信用状况如何,需要形成相应的信用记录,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查询和利用,并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才能形成对失信行为人加以信用约束、对守信行为人给予信用激励的氛围。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企业的信用记录的形成,并借助于大数据技术搭建了相应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平台,建立社会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利用制度,夯实了企业信用建设的技术基础。2016年度,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平台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本部分以中央层面的若干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基础,分析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服务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总枢纽”。该平台是由国家发改委打造的一个集成度高、综合性强的信用信息平台,也是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的重要平台。

2015年2月国家信息中心在电子政务外网上搭建的部际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站开通。发展改革委部署各省(区市)搭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功能,确保与国家平台如期对接。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截止到2015年9月,共享平台已经初步形成,有37个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已经上网,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站。在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截至2016年5月,已经接入了37个部门和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归集信用信息超过3.1亿条。[1]

为了使更多的信用信息与社会共享,从2015年6月1日起发改委启动了“信用中国”网站。自上线以来截至2016年12月,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类信用信息超过6800万条,查询浏览人数突破每天100万人次,总访问量突破一亿人次。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专门就市场主体信息进行统一归集及公示的平台。该平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建设,是以商事登记信息为基础,统一归集、共享及公示涉企信息的专门平台。

2014年2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提供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和监管,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布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明显加速,功能更加完善,其作为基础数据、源头数据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正朝向着实现登记机关、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的信息共享的方向迈进。

2016年8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坚持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等基本原则,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及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等工作的协调服务和技术保障。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并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有学者认为[2],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现有的企业信息公示机制,为实施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构建良好的信用秩序,奠定了基础。信用秩序不能单独依靠市场而自发产生信用秩序,需要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所以,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而提出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架构。

2016年12月22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当日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全国联网和全社会的信息共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被人们称为“全国一张网”,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的应用平台。在2015年底的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曾经强调,“全国一张网”是李克强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要求工商总局牵头推进的一项重大工程,总局将加强“全国一张网”建设和大数据监管,“确保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使用”,做好大数据应用的顶层设计,推动各地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2016年12月底,六省(河南、安徽、湖北、甘肃、吉林和河北)建设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总局验收。

被称为“全国一张网”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的基本要求。截止2017年初,国家工商总局与37个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与56个部门会签《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梳理56个部门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为公示系统建成营造了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将公示系统建设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信息归集、联合惩戒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工商牵头、多方参与、制度保障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结构科学、弹性扩展,全国一体、层级衔接,高度集约、强力保障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利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大力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和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环境保障。

此外,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信用领域相关备忘录的要求。2015年12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截至2016年底,工商总局已经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515.1万户市场主体,除了在银行信贷、参与招投标等方面受限,还有超过330万名“老赖”,被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经过20多年的建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和使用范围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6年5月末,数据库收录了8.9亿自然人、2152.5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全面收集来自多方的企业和个人信息,主要核心是银行信贷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证券、保险、信托、外汇、融资租赁、担保等类金融信息,以及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3]

四、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公布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2013年10月24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面向社会开通。各级人民法院也利用信息平台公开并依法与有关部门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信息等。截至2016年2月29日,全国法院已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乘坐飞机、贷款置业等联合信用惩戒,民航限制购票388万余人次,铁路限制购票78万人次,联合信用惩戒的部门和行业已由初期的中航信、中铁总公司等8家扩展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19个部门,惩戒的范围从现实的社会活动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4]

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正式上线,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开发建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通过“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将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既可以实现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便捷启动,又有利于落实破产案件各环节正当法律程序,实现依法公平保护。其中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是按照案件流程全公开原则,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进行分级发布的互联网资讯平台,投资人可以在债务人信息披露栏目中获得相关案件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情况,并可以通过网站开展投资需求发布、债务人企业动态信息订阅、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互动交流等活动。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案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该网依法行使破产法规定相关权利,进行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线上活动。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作为支持系统,以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同法律职责为基础自动完成工作推送。

五、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2015年,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印发《关于2015年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实现整合共享行政管理产生的信用信息、市场化信用评价信息以及专业化信用评价信息的目标,丰富完善平台针对不同主体的各项服务功能,做到信息共享及时有效,分类查询方便全面,统计分析快速准确。要有效利用平台整合共享的信息服务政府管理,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建立运用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要加大对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引导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充分利用平台信息,辅助经营管理或消费决策,防范潜在交易风险。

2016年11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初步建立了以大数据运用为基础,信用监督、行政监督和智能监督联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管理方式的创新,也是我国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根据《管理办法》,商务部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并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发布栏,公布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其他信息、业绩记录、异议和投诉记录、检查结果记录、错误操作记录、违法记录等信用信息,如实反映招标机构的经营状况,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机构提供参考平台,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同时也为促进我国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施联合奖惩提供信息平台。

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大力推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工作,有力推动了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目前,交通运输部已有数个专门信息平台正在建设之中。

早在2010年6月10日,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实现了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企业的信用评价,在全国按照标准统一实现信息共享,标志着我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依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年底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我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部级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发布一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工程从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并运行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发布二级及以下资质公路工程从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并向部级平台报送从业企业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继续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建设,先期实现部级平台与10个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和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船舶、船公司的分类分级信息,为货主、代理、船公司、港航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查询服务。

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9月18日开通“信用交通”网站,同时启动“信用交通宣传月”活动。“信用交通”网站是交通运输部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型网站。网站将客观公正披露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的守信与失信信息、对外公示政府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一站式”服务的重要窗口,“信用交通”网站面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七、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平台

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税收分类管理服务,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引导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搭建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平台,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可以为公众提供A级纳税人的查询服务。

2016年7月,发改委、国税总局等29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税务总局网站中设立“税务服务”平台,下设“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栏”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将在税收服务和管理上享受到联合激励措施,包括: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八、旅游系统信用信息平台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旅游行业的信用建设,并搭建了相应的信用信息平台。2015年5月19日,质检总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办的“质量自主声明和社会监督平台旅游服务质量频道”正式上线开通,平台集企业自主声明、质量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文件、质量监管通报、社会监督渠道为一体,上传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企业自主声明等内容,链接国家标准库,它既是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公示平台,也是融合行政、媒体、社会三方力量的监督平台,更是企业比对提高、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竞争平台,服务质量纠纷从此不再“口说无凭”,社会各界尤其是消费者的监督将有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服务业质量水平更上层楼。

九、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主动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共享信息的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该平台公开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等级、行政处罚信息,对企业的信息管理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标准。此外,公示平台上还公示了高级认证企业名录列表,截至2016年6月,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有3563家,海关制定施行差别化管理制度,让“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落到实处。

2016年10月18日,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关企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关企合作平台”是由海关总署开发的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子系统,是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关企密切合作关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具有企业信息查询、海关业务办理、企业疑难解答、政策法规推送、企业材料报送、海关业务提醒等6项功能,进出口企业网上查询和办理海关业务将更加便捷。相关企业除了可以通过平台查询本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信用等级、报关差错记录、海关业务办理情况等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平台报送企业年报、企业认证自我评估表等材料,并办理注册登记、报关企业行政许可、企业认证申请以及报关差错复核等业务。

十、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若干建议

当前,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已经成为了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技术基础。然而,信用信息平台并非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职权、政府运行乃至于法律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应当强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

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信用,建立良好的信用管理制度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在当前“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体系的关键一步就是建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公示。可以预料,随着时代的发展,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会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已初具规模,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已经搭建并逐步完善,例如国家工商总局,搭建并不断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实现了全国联网和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成为“全国一张网”,集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于一身的应用平台。

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我们的建议是:

一是继续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总体来看,我国信用信息仍然处于分割状态,信息孤岛的问题仍然突出。信用平台建设体系感不强且标准不一,难以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在未来,运用大数据技术将分散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信息进行整合,依托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集成度更高、查询更便捷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平台,从而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共享使用,将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

二是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之间的共享。注重实现公共信息与市场化信息之间的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将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与政府部门实现共享。尤其要鼓励企业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形式,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供自身信息。

(二)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

目前,我国在信用建设中还呈现出政府主导的特点,政府所掌握公共信息的归集、共享及公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信用监管部门为履行公共职能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应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等环节实行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从而实现信息归集和共享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利。

(三)强化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一是依法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于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和共享,应进行专家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完善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利用机制。信用信息如何进行查询和利用,是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今后要逐步完善自我查询、授权查询等机制。同时,公权力机关基于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可以查询相应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完善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利用机制,既要确保信用信息为公众所有效利用,又要防止对信息的滥用,甚至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企业信息公开和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

三是确立保护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则,包括信息安全技术管理、信息采集合法合规性管理、信息查询程序管理等,为信息整合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提供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