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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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报告 上篇 企业信用的监管与共治

第一部分 企业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

2016年中国企业信用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社会治理,中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构建起了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企业信用建设的成绩集中体现为: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设力度显著加大,中央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相关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为开展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根据。截至2016年底,在国家层面发布了9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和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各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同时。相关部门针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台了较多的企业信用建设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监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

一、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设力度显著加大

(一)国务院构建了信用联合奖惩的基本框架

国务院2016年5月印发的《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是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核心机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重大举措。近两年来,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在联合奖惩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一方面《指导意见》力图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包括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措施。另一方面,《指导意见》力图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包括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等。具体惩戒措施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触发反馈机制、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通过上述长效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二)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形成

1.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2015年11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3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该《备忘录》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各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该《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22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共6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结果的反馈机制,具有惩戒范围广泛,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等特点。该《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所有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等予以公开。

2.关于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该《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

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

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

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3.关于反炒信。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刷单炒信”行为集体亮剑。2016年10月25日,在国家发改委的倡议下,阿里巴巴、百度、京东、腾讯等8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组建了“反刷单联盟”,并通过《反“刷单”信息共享协议书》决定共享反“刷单”信息,共同打击网络刷单行为。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签署印发《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有关政府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将采取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一方面,国家发改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推送各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另一方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加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信息,并在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根据《行动计划》,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将在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具体包括:限制新设立账户、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扣除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限制账户权限权利、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限制网络广告推广等措施。

4.关于打击税收违法。2014年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2016年7月,发改委、国税总局等29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根据该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规定的激励措施。根据该合作备忘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将在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中享受到联合激励措施,其中包括: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重大项目稽查中,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等。根据合作备忘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将在税收服务和管理中享受到联合激励措施,其中包括: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5.关于打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奖惩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惩戒措施包括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等等。

6.关于打击环保领域失信行为。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其中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11项惩戒措施。

7.关于打击食品药品领域失信行为。2016年9月国家发改委、食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食药监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通过全国与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技术手段定期为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严重失信者名单,其中食药监部门根据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且承接对象会在资金支持、债券发行、进口配额、证券发行等方面受到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8.关于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26部门日前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通过跨部门合作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该《备忘录》共有31项联合惩戒措施,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极具威慑性。该《备忘录》在实施方式部分特别强调,质检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

9.关于打击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行为。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备忘录》提出了包括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28项具体惩戒措施。

(三)对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文件陆续出台

1.关于对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的联合激励。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51个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在教育服务和管理、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文化生活服务、评先树优等领域对优秀青年志愿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行动计划》是全国首个针对自然人的守信联合激励政策,明确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优秀青年志愿者。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且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在教育服务和管理、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金融与住房租赁服务、文化生活服务等方面享有便利和优惠。

2.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19类共49项守信激励措施。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的措施主要分为六类:一是绿色通道类措施,如海关部门的先行验放、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二是减少查验、抽查类措施;三是优先类措施;四是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类措施;五是重要参考类措施;六是改革试点类措施。除此之外,截至2016年10月,中国海关已同新加坡、韩国、欧盟、中国香港等31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建立“互认机制”,中国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也将享受到优惠措施。

二、相关国家机关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一)国家发改委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国家发改委是政府信用建设的牵头部门。

2016年度,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四大提升”。一是提升法规建设。国家发改委加强顶层设计,启动了《信用法》调研起草工作,加快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条例的立法进程。二是提升基础制度。全面实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增量代码公开、存量代码转换和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其他部门管理码的衔接协调,推动落实重点领域实名制,在创新社会治理上有新作为。三是提升信用应用。推进信用产品、信用服务应用,探索创新信用融资方式和品种,推动创新创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拓展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的覆盖范围,推动行政许可、处罚信息及时公开和全流程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四是提升基础设施。抓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线、共享、更新、归集、开放、应用、延伸和推送各个环节。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做好信用信息数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等“三个公示”,办好地方和部委信用周、信用承诺、热点聚焦等“三个活动”。

2015年底以来,国家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签署了十余个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备忘录(详见表1-1)。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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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工商总局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企业的信用建设至关重要。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围绕企业年报公示、即时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开展了以企业信息公示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还建立了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等等。2015年底至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详见表1-2)。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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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

近年来,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快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先后出台了有关银行信用评级、征信业管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等规定。目前,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初步建成,在经济和社会中开始发挥积极作用。2015年底至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相关信用建设的相关规定(详见表1-3)。

表1-3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关,在保障司法公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全社会公布,并且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进行“点对点”通报,真正做到使失信人寸步难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源角色不容忽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联合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实现信息共享和司法协助,实行联合惩戒。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发布了若干重要的信用建设规定(详见表1-4)。

表1-4

(五)商务部

商务部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起步较早。早在2004年,商务部就与农业部、卫生部等国家八部门联合推出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了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商务部印发《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6年度,商务部制定了相关信用建设的规定,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继续得到发展和完善(详见表1-5)。

表1-5

(六)交通运输部

2015年底至2016年,交通运输部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布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详见表1-6),继续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

表1-6

(七)银监会与保监会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保险业信用风险管理,2016年银监会、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继续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发展,发布了若干重要规定(详见表1-7)。

表1-7

(八)国家税务总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一手抓褒扬诚信,一手抓惩戒失信。2015年底至2016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出台了纳税信用的若干重要规定(详见表1-8)。

表1-8

续表

(九)国家旅游局

当前,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客宰客行为仍未根本遏制,游客的旅游不文明行为也屡见不鲜,旅游业诸多顽疾长期存在,这些都呼唤旅游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2016年,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发布了旅游行业信用的相关规定(详见表1-9)。

表1-9

(十)国家邮政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物流、快递行业进入高速增长期,市场需求强劲,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规模屡创新高,2014年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快递大国,对相关行业的规范和信用建设也提上日程。2015年底至2016年,国家邮政局以快递行业为重点,发布了若干信用建设的相关规定(详见表1-10)。

表1-10

(十一)海关总署

近年来,海关总署先后出台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等制度规范,初步构建起了较为完备的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此外,广泛开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之间的AEO(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互认合作,截至2016年10月,中国海关已同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等31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建立了“互认机制”。2016年,海关总署与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管,建立联合守信激励机制,进出口公司如果能够获得海关“高级认证”成为“信得过”企业,其进出口货物被查验概率将降低到0.8%,比一般企业低90%。在激励守信者同时,海关总署还与各部门协同推进对进出口领域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并将签署相关合作备忘录(详见表1-11)。

表1-11

(十二)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切,引入信用机制加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工作的重要特点。2016年环保部公布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详见表1-12)。

表1-12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房地产中介对住房市场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积极引入信用机制,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详见表1-13)。

表1-13

三、2016年企业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的特点

(一)充分体现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2016年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充分体现了激励与惩罚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予以褒扬,提供优先机会,更好地减轻社会负担,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惩戒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相关部门的制度建设均体现了激励和惩戒并重的特点。

(二)失信联合惩戒辐射面大、涵盖面广

2016年,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呈现辐射面大、涵盖面广的特点。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打通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阻隔和“信息孤岛”,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与衔接,为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与公示打好基础,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通过市场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实守信

市场力量是促使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最强大的力量。为此,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做出交易对手的选择。同时,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开发一些类似“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产品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和经营困难等。

(四)注重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任务。修复机制包括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的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构成了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的重要补充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