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必然性与现实性
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这其中就包括由金融创新所引发的金融纠纷急剧增长,以及纠纷多样化、专业化的问题。因此,构建多元、有效的并值得公众信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各国或地区发展金融市场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大力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必备要素。
1.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符合社会文化心理特征。
我国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规则体系,包括:人民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性规定等。诉讼之外的一般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与发展成熟,是金融ADR机制得以产生的基础。和为贵是我国社会运行的伦理基础,ADR机制特别是其中的调解和解制度,适应了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有效地缓解了法律移植与传统社会之间的矛盾,成为沟通法律规则、制度和社会生活之间的完美桥梁[4]。在专业领域运用ADR机制,可以实现ADR机制和专业实体制度的结合。
2.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金融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上都各有特色,如有的以民间调解和仲裁为特色,有的则以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处理为特色,但构筑一个立体的、多元的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则是其共同之处。[5]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加快建设过程中,金融纠纷也不断涌现,这对金融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保障深化金融改革与扩大金融开放的必然要求。[6]
3.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
实践中的金融纠纷大部分为消费类金融纠纷,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合法保护,消费者的信心往往是金融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外在动力,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完善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虽然司法救济是当前金融消费者普遍选择的救济途径,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所必须花费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代理成本仍不可小觑,且在当前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审判效率势必受到一定影响,单一的诉讼解决机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当前社会大众对司法偏爱程度较高的一个客观原因,是现实中多元解纷机制的严重缺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能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灵活、便利的选择途径,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更加高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4.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弥补了金融立法的不足。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要在立法中穷尽所有可能,把所有社会纠纷都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解决,只是一种法治理想。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立法获得了长足进步,法律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使得法律适用成为一个技术含量很高、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市场主体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主体的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随之而来纠纷数量激增。由于新型纠纷的层出不穷,而现实金融法律规则的供给不足,大量的金融纠纷无法有效、及时化解。较理想的状态即是法律规制和社会自治的有机结合,避免法律垄断和缺位,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自治性质和低冲突特点,具有缓释社会矛盾、促进商事交易效率,唤醒交易主体的信任的优势,弥补了金融纠纷新形态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
5.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缓解单一司法救济的压力。
司法诉讼并不是金融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诉讼还受到程序复杂、工作人员有限、结案率较低、回应市场变化与发展能力偏弱等局限,显示出了司法诉讼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导致部分金融纠纷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波斯纳在《联邦法院》一书中提到,随着诉讼的增加联邦法院工作量急剧增加,诉讼增加给联邦法院体系的结构和运作带来了很多后果,最重要的是联邦法院体系更加庞大了、更加繁忙了、更加混乱了、更加“官僚化”了,有些方面变得更正式了、有些方面则变得更不正式了等等。[7]金融纠纷案件的专业性特点也需要结合金融管理实际,建立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以及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诉讼与ADR的互补、平衡发展,促进司法环境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