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公平新进展: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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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公平与公正是人类社会自古就有的必然追求,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之一。从词义上分析,“公平”“公正”与“正义”“平等”基本同义,但在具体的词义与语境上仍有所区别。公正与正义的英文词汇均为“Justice”,但相对而言,正义是“应然”层面上的人类最高价值的追求,而公正则是依据“应然”的基本价值对社会运行所进行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带有将“应然”“实然”相结合的特性。公平(Fairness)与平等(Equality)存在更大的差异,平等更强调结果的平等,比如正常人和腿部有缺陷的人赛跑,应让后者先跑一段,正常人再跑,而公平更加强调社会的平等;平等里有“价值取向”,并且强调社会重要价值取向的正义性与合理性,而公平则更侧重“工具性”,强调衡量同一事情的标准与价值的“同一尺度”,反对双重或多重标准。严格采用“教育公平”阐述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政策与进展情况,重在强调政策加强机会的平等,强调了招生过程中“同一个尺度与标准”,强调政策的法制性和工具性的统一。

政治哲学家乔万尼·萨托利在其《民主新论》中将不同类别的平等理论统一在一个连续的谱系中(乔万尼·萨托利,冯克利、阎克文译,2017),包括:(1)法律—政治的平等;(2)社会平等;(3)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4)平等起点(或平等出发点)的机会平等;(5)经济相同性。具体而言,第一类法律—政治的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法律和政治权利,即反抗政治权力的法定权力。第二类社会平等是指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社会尊严,即反抗社会歧视的权力。第三类是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即对平等的功绩给予平等的承认,使得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进取机会,是靠自己的功绩获得利益的权力,例如在分配资源和各种教育与职业机会时,不考虑人们的出身、种族、裙带关系、经济条件、性别、相貌等与才能无关的因素,这也被称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机会平等理论(李石,2016)。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理论虽然保证了大众竞争的机会公平,但没有考虑到人们获得相应才能与拥有竞争资格是受到社会境况与个人自然禀赋等因素影响,因此这种机会平等事实上并不会使环境更加平等化,相反,其代表着只有实际业绩才能得到承认和奖励,因而导向功绩、能力或才干方面的平等。所以,第四类平等是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即为了平等利用的机会,使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有足够的权力(物质条件),以便获得与其他人相同的地位和能力。平等起点的概念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能。与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理论所不同,这种公平理论的逻辑关系要求先有起始条件的平等,其次才是利用的平等,同时实现起点平等的手段难度更大、代价更大。亦如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指出:“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的人和物来说,都应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2015)。第五类平等理论称为经济相同性,具体是指不给任何人以任何(经济)权力,要么使大家拥有相同的财富,要么一切财富归国家所有。显然,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强调“再分配”,而经济相同性意味着“剥夺”,两者都需要国家或政府不断进行干预,也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具有决定性作用。综上,在平等理论谱系的五大理论平等中,社会平等是人们在自然和道德意义上的平等,法律—政治平等理论是强调人们在政治与法律层面上的平等,而机会平等和经济相同性则与人们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平等相关。

借此思考我国的高考制度,属于第三类理论平等,即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统一考试,划出统一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在录取方面就考分而言对学生一视同仁,是基于制度设计满足了形式意义上的机会平等,但这也就意味着传统高考制度并没有考虑到因社会阶层出身、社会境况的不同或因自然禀赋的不同而造成的处于不利群体学生的状况,对于那些在社会阶层、自然禀赋上存在明显先天劣势的学生而言,想要获得与发达地区学生等同的成绩,往往要付出更多的个人努力,这也反映出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理论并没有回应社会阶层、自然禀赋、个人努力等因素条件。

因此,需要有一种相应的政策作为现有高考制度的补充,而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就是一种具有鲜明特征的倾斜性招生政策,其表达了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理论观,要求政府通过再分配手段,充分考虑到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的经济落后、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而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并试图通过特殊政策给予弱势群体学生以社会流动的机会,让他们凭借自己的才能与努力获得接受更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包括三项子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自(省、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这些倾斜性招生计划大大增加了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学生的入学机会,促进了教育公平发展。与原有政策相比,专项招生政策有三大转变:

一是从照顾性政策向普惠性公平政策的转变。2012年以前我国一直实施少数民族照顾性政策,高考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方法,这是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家需要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制定专项的国家普惠性公平政策,以便更好地推进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特别是获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普惠性政策与传统意义上的照顾性政策相比,覆盖人群更广泛,政策措施更有针对性,实施力度更大。专项招生计划是围绕着保护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通过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再分配的方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且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

二是从加分为主的政策向拥有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高校集中录取与培养的政策的转变。原先的照顾性政策是以加分为主,例如少数民族学生或者烈士子女符合一定的政策照顾标准,按照不同条件给予加分优惠,学生自主报考大学并选择专业,这样的加分优惠对所有报考的大学均有效。而专项招生计划是集中我国最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包括中央部属、省属的重点大学以及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校),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投放招生指标并择优录取。这是一项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有效机制,对于提升特定地区学生进入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大学的机会具有有效作用。

三是从个体录取机制向大规模集体的专项录取模式的转变。专项招生计划虽是一项普惠性公平政策,有其公平分配的属性,但这项普惠性政策并不同于像义务教育均衡分配那样的政策,仍然符合学生需要通过高考竞争从而获得教育机会的应得原则。国家为了扶贫和扶植农村地区教育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把部分指标按照需求指定给了相应的区域和地区,但享受政策的考生仍然需要通过高考竞争获得进入大学的机会。因此,这项政策既是基于社会再分配的分配公平原则,也具有以竞争获得机会的应得原则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