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智库建设: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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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中心智库建设的背景

(一)当前我国社会环境的重大变化

1.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迁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脱胎换骨的改变。我们逐步从封闭、传统的社会转型为开放、现代的社会;从集中分配资源的计划体制转型为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体制;从依附组织的“单位人”转变为高度社会化的“社会人”。然而,这一时期的中国也经历着急剧转型的阵痛,如社会结构不断变迁,利益格局急剧分化,社会风险日渐凸显。

以1978年作为历史的分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加之资源占有、市场竞争和政策倾斜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阶层之间的社会结构壁垒不断扩大,不同群体间的利益格局急剧分化。改革开放以前,被称之为“公有制贵族”的国有企业职工是当时中国社会典型的中间阶层,无论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相比,还是与缺失“国有”标签的其他劳动群体相比,其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均占有明显的优势。然而,伴随着轰轰烈烈的经济改革与市场转型,这个曾经支撑社会稳定的中间阶层以始料不及的速度被瓦解,与其阶层位置相应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日渐衰落。有“破”则必有“立”,当传统中产阶级中的多数成员坠入社会底层之后,一个新的中间阶层便逐渐崛起。

急剧的社会转型导致已形成的社会结构被迅速推倒,短时间内不同群体的社会地位面临重新洗牌,社会结构的变迁、利益格局的重构,大大增加了转型社会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进而导致社会成员的普遍焦虑。因此,我们要未雨绸缪,对转型期可能出现的重大社会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将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与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2.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转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做出这一重大历史判断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

事物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变化。我们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党的八大提出,我国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则明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主要矛盾不仅是划分社会发展阶段的根据,也是确定工作重点的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大政治论断,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是对过去几十年来社会发展变革的总结和回应,更是对未来中国发展方向和目标的精准定位,具有鲜明的、深邃的现实指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紧紧围绕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派生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前瞻性、宏观性、战略性、长期性研究,提出具有总体思维和全局眼光的高质量对策建议;在实践上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做出新的理论贡献。

(二)社会矛盾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挑战

1.社会矛盾上行风险压力加大

社会矛盾产生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社会心态、价值取向和文化素养等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很多是由利益引发的。我国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历史阶段,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易发、错综复杂的态势,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对于有的放矢的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出三个方面的趋势。一是社会矛盾种类多、数量大,尤其在教育、就业、医疗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矛盾形式日益复杂,新旧矛盾不断交织,各类矛盾相互叠加,形成了十分复杂的矛盾网络。二是社会矛盾表现形式越发激烈,呈现出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频发的特点。三是相对被剥夺感所产生的社会不满情绪迅速蔓延,将极易导致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产生偏激、非理性的判断,从而为滋生、增加社会矛盾埋下了社会心态隐患。简言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出总量大、复杂化、隐患多等突出特点,社会矛盾的上行风险压力不断加大。

2.社会矛盾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在这套制度安排中,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重中之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即社会矛盾治理反映国家治理的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上行压力不断加大,群众诉求的内容日趋多元多样,表达诉求的方式日趋活跃,解决诉求的期待日趋强烈,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居乐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矛盾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下,思考和研究如何提升社会矛盾治理能力,如何按照国家治理的精神要义提高社会矛盾治理水平,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与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1.转型期信访工作形势日益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急剧转型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信访矛盾日益凸显,表现方式日趋激烈,集体上访和联名信访处于高位运行,信访人极端行为频发,信访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具体而言,转型期信访工作形势呈现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信访矛盾具有复杂性与敏感性。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期,信访矛盾往往涉及多元主体、牵涉多方利益、历史问题与新发问题交织错落,因此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协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当信访问题涉及公权力等敏感领域时,一旦处理不当,将会引发负面效应,甚至连锁反应。二是信访行为具有高度组织性。当前发生的大规模群体信访多是有计划、有组织的,极大地增加了信访矛盾处理的难度。三是信访形势具有快速蔓延性。一旦出现大规模群体信访,若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极易扩大蔓延,进而演变为激烈对抗的群体性事件。由此可见,转型时期的信访工作,不仅是常态性的群众工作,更是十分迫切的群众工作,亟待深入研究,准确研判,综合施策。

2.新时代对信访工作提出新要求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反映了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为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监察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具有同等的宪法地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探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反映了“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监督权力”的社会主义本质。这一重大改革不仅是推进国家反腐体系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更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因此,从“人民监督权力”和“推进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信访部门如何与监察委员会深度融合、无缝对接,发挥其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建立有效的会商机制等,都成为摆在新时代信访工作面前的重大实践问题。这就迫切要求智库机构快速做出反应,加快对重大问题的理论探索,以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形势、内容与机制的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