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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提供什么资料
问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提供的资料。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