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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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何办理备案事项

问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怎样办理备案审批事项?需要按工程项目办理吗?

答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如下。

1.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 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2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