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自建不动产一般计税的财税处理
问 我公司是“营改增”前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公司在异地的一项“营改增”前自建的不动产,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何缴纳增值税?在房产所在地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增值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5%
例1-23 2010年7月,乙公司(原一般纳税人)在异地为分公司自建一栋厂房,建造成本(含土地价款)5800万元。2018年7月,乙公司将厂房出售,售价8800万元,购买方以银行存款支付。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请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在不动产所在地如何预缴增值税?假设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20年,不留净残值。
[案例分析]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前自建的不动产,当公司留抵的进项税额较大时,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之差额纳税,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效果。如果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市县,可以按全额依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
(1)2018年7月,在异地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额=88000000÷(1+10%)×5%=4000000(元)
(2)将厂房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已提折旧=5800÷20×8=2320(万元)
(3)计算销项税额,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88000000÷(1+10%)×10%=8000000(元)
(4)结转预缴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8000000-4000000-进项税额
(5)结转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80000000-34800000=45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