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国内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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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彭真民主法制思想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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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同志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早在20世纪50年代,他就主持起草了诸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一系列法制原则。1979年以后,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的领导下,他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领导全国政法工作,卓有成效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主持起草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1982年《宪法》,领导或主持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选举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统计法》、《会计法》、《外资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破产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大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0年,彭真同志还兼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成功地完成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通过上述实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贯穿其中的若干准则。总结彭真的法制思想,是因为它对当时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经验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建设必须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彭真同志从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起一直到第六届人大期满换届,从担任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到副委员长、秘书长,再到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历时近十年。他始终把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1979年年初,彭真同志刚刚恢复工作,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东北组的发言中旗帜鲜明地支持邓小平代表中央在理论务虚会上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指出:展望将来,我们应该举什么旗帜呢?我们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旗帜。否则,必然造成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整个革命阵线的混乱,使亲者痛,仇者快。

如果在这里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着眼于全局,那么,具体到政法工作,彭真同志更主要的是从法的阶级实质出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使国家权力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运用法律形式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规定必要的原则和程序,确定不同权力系统之间的合理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使之依法行使职权,从而防止对国家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作为社会主体,不仅拥有积极行为的权利,而且还享有要求他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其上述权利受到人为的干扰时,他们有权要求得到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武器,是阶级解放的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刻地、科学地揭示出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到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揭示出从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与活动原则到社会主义法的执行、遵守与监督;揭示出从宪法、选举法到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基本理论;揭示出法律的阶级本质、历史作用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因此,彭真同志认为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更深刻地领会历史是按自己的道路走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是什么人主观愿望决定的。这样就会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共产主义世界观。二是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的实事求是的作风,认识到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是要栽跟头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我们就能够做到:第一,客观。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既依据历史的客观,又依据现实的客观。比如办案,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有就有,无就无,多就多,少就少,是就是,非就非,轻就轻,重就重。第二,全面。就是系统地、全面地、详细地占有材料,而不致只抓住一两句话、一两件事,甚至凭谁的一点感想或一点印象就下断语、作结论。第三,看本质。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哪怕本质隐藏在现象背后,哪怕现象和本质不一致甚至是同本质相反的假象,也能做到本质地看问题。总之,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掌握运用它和不掌握运用它,实际工作的效果是大不相同的;自觉地运用和不自觉地运用,也是大不相同的。

彭真同志还特别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学习它的立场、观点、方法,而不是简单地背诵它的词句或解决某些具体问题的结论。具体问题的结论是依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得出的,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要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所阐明的一般基本原理,与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加以区别。这样做的更深刻的含义还在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明确地提出历史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但当时没有、 也不可能解决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生产力水平落后的中国,在革命胜利后,在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遇到许多困难和复杂的问题。这当然也只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理论上阐明”。总之,只有在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武器,我们才能站得高些,看得远些,考虑得全面些,政治上才不至于眼睛近视。许多重要的、复杂的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 许多新的研究领域的开拓,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下,也都找到了解决的途径。在坚持的前提下,以实践为基础,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

二、依靠法制管理国家

依靠法制管理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靠法律、法规对国家的各项事业和社会各个方面进行管理,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依法办事。彭真同志发表了大量讲话和文章,对此作了全面而又深刻的阐述。

(一)依靠法制管理国家的必要性

彭真同志明确地指出:“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靠法制?一定要靠法制”,“这是总结建国以来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党内、党外、干部、群众,人人都必须守法, 必须依法办事。这是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经得起各种风险的一项根本保证。十一亿人的大国,没有法制,‘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各行其是,那怎么行?岂不要天下大乱?”共和国建立以来发生过的动乱充分说明,没有法制,就会像“文化大革命”那样,使广大干部群众遭受疯狂的迫害和打击,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林彪、“四人帮”一类野心家、阴谋家就要借社会无序的混乱状态,推波助澜,以售其奸,直至篡党夺权。惨痛的教训告诉人们:要防止这样的灾难重演,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防止他们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就必须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国家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制管不了”。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严厉制裁各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为。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守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

依靠法制管理国家,不仅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可靠途径。民主既要靠法制保证,也要通过法制得到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只有当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成为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时,才能真正保证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用法制管理国家,就是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原则管理国家,其本身就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从这个意义讲,依靠法制管理国家,是真正实现要全国人民“自己管理国家,自己掌握命运”的目的。

(二)依据法制管理国家的前提条件

彭真同志认为重要的前提就是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依据党和国家的纲领、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 “它是维护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和其他各项公民权利,并且制裁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的有力武器。它代表十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证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因此,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政治的稳定,关系国家的安危。维护宪法的尊严,就保障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法制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由于历史的曲折性,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在一段时期内受到极大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迫切要求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站在历史的高度,结合现实法律体系极不完备的状况,彭真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看到立法任务的迫切与繁重,提出研究新情况,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使我们的工作更加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彭真同志提出了有关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1)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据,以宪法为准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法律制定前,要做准备工作。对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一般需要一个探索、试验阶段。(3)根据实际经验,把经过革命和建设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不要求写全,能写多少写多少,以后成熟了再补充。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4)立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同于英美、欧洲大陆或者日本的法律,也不同于苏联、东欧的法律。要从调查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制定法律。同时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要解放思想,百家争鸣。(5)要走群众路线, 鼓励大家讲不同的意见: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多谋善断,集思广益,避免或少出一些错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同时也要严肃、精确,不要匆忙,不要急躁,不要草率从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积极又慎重,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依靠法制管理国家的可靠保证

彭真同志认为,可靠的保证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了法律和比较健全的公、检、法专门机关的相结合。与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相比,社会主义法律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就在于它充分地反映了人民的自主性和自主权利,它是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加以自觉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定出来不能束之高阁,而应把它们交给亿万人民,法律一旦为“人民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大力量”,“他们运用这个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依法办事,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斗争,就可以有力地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使全社会呈现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的过程。这其中,彭真同志特别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这是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对法制又不够重视,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不懂法、不守法的行为时有发生。彭真同志说,“法律在实施前必须在干部和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机关,在宣传宪法、动员人民群众遵守和维护宪法,揭露和批判各种违法行为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说到把法律交给亿万群众,有一点不能忽视,那就是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关系法律能否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实施,能否成为全国上下一体遵行的行为准则的关键问题。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性、广泛性和真实性。为此,彭真同志反复加以强调,他说,在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社会上一些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哪级党委大、哪个党委书记大的问题时,彭真同志果断地回答说:“当然是法大,不论哪级党委,更不论哪个负责人, 如果他的意见与法律不一致,那是他个人的意见,谁都得服从法律。”鉴于政法机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专门执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用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有力工具,彭真同志主张政法机关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必须纯洁。政法队伍要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即忠于人民,忠于祖国”,“政法队伍不纯洁,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就没有保障”。为了使政法机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出色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彭真同志还再三强调政法机关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

三、改善和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

依靠法制管理国家,还要不要党的领导?彭真同志根据几十年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指出,没有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能进行,更谈不上健全。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十几亿人民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向着建设社会主义这样一个伟大目标前进,要在广大的经济、文化很不平衡的地区实施统一的法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团结人民的共产党的领导,是绝不可能的。党的领导和加强法制并不矛盾。“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因为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问题在于党怎样领导,这就提出一个改善并加强党的领导的问题。归纳彭真同志的有关论述,主要的有:

(一)党的领导是民主集中制的领导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我们国家的政体。党只有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才能集中全党的意见和智慧,也就是通过党员充分反映出来的全体人民的意见和智慧,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提出正确的领导意见,正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张。这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代表党的领导的意见、方针、政策又要依照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全体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党的领导下,这样产生的宪法和法律,才真正是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才能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因此,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是联系在一起的。党对国家法制建设的领导应当是建立在党内民主基础上的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历史证明,如果党内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而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时,党的领导往往变成个人领导,个人领导发展下去还可能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那就必然要犯错误。

坚持党的领导是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就要做到:“第一,讨论问题,谁对听谁的,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决定问题,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有意见可以提,可以保留,但行动上一定要服从多数人的意见,这样才会有行动上的一致。第三,执行决定(包括法律、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指导下实行民主,特别注意“有人把原则、方针的指导同领导人个人的指导混为一谈,搞乱了”。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涉及党内民主、党内集中、党的纪律等诸多问题,但归根结底“还是按党章办事”。党章是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行动准则。不按党章办事, 就不会有全党的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就不可能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二)党的领导是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不是党委对法制建设的直接指挥、命令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国家的立法工作,并不是取代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赋予它的立法权,也不能超越法律程序。党对立法的领导主要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1)提出立法工作的方针,制定重要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2)领导和支持立法机关制定立法规划;(3)建议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并且长期适用的党的方针、政策转变为国家的法律;(4)决定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涉及经济行政方面的重大措施、国家管理体制问题、公民的重要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5)提出关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党对于法律的具体条文、法律的文字表达等,并不干预。“党是管方针、政策和原则问题,至于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党管不了那么多,也不必管那么多。”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还表现在对司法和执法的领导。对这些机关来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因为“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如果不要党的领导,或者自成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脱离各级党委的领导,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

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还领导人民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1)党委不是干预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干预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是领导和支持法院、检察院排除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党委检查、监督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严肃地、正确地执行法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3)推荐政治上可靠,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干部到司法机关。政府是主要执法机关,党对政府的法制部门,对政府的执法和依法行政,也要实行领导和监督,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方针、政策的领导,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监督,通过领导政府部门中的党员和党组织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事,保证法制在政府执法中能够贯彻执行,而不是代替和干预政府的行政工作。

党委如果不善于加强对法制建设的领导,而是过多地、具体地干预甚至干扰法律的执行,其结果必然是既削弱了党的领导,同时也削弱了法制建设。

(三)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的领导是一种政治责任,不是党组织和党员有什么特权。能不能领导好,不仅取决于有正确的政治思想,提出正确的主张,还取决于要身体力行,起表率和示范作用。只有领导者言行一致,被领导者才会真心实意地一同前进。在党员中普遍树立坚强的法制观念, 就要动员、教育党员学法、用法、守法,必须破除某些党员中不自觉的封建特权观念残余, 以为执政党的党员就可以不遵守法律,就可以超越法律之外,甚至在法律之上,以为自己是领导人就可以以言代法。“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绝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 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如果说有特殊的话,那就是党员比一般公民有更大的责任,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成为守法的模范。党员真正成为遵守法制的模范,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也就真正落到实处了,真正有了可靠的保证。

(四)要有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

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必须有群众观点,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明白“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共产党员应对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无限忠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政法机关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从历史上看,党的领导,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从现实出发,“专门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与群众结合,就威力无穷,也能避免或少出乱子。”贯彻群众路线,就要和群众建立密切的血肉般的联系,“共产党员要了解人民在想什么,要求什么,反对什么,然后把人民的心声反映给党。这样,党的决定就会集中人民的共同意见,做人民愿做的事,不做人民不愿做的事,我们的事情才能办好”。有了这条,也就有了实事求是,再通过群众切身体验,感觉到我们的方针、路线是正确的,党的领导和法制建设就会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