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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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对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案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内容包括: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用人单位应该继续按月支付其工资福利的期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津贴待遇

1)伤残津贴定义。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的规定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的规定,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专门针对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轻伤职工设计的,其中属于五、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属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其重新就业。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伤残待遇规定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生活护理费标准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按照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但是生活护理费给付多少需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确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护理费应当随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6.因工死亡的亲属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1)项、第

2)项规定的待遇。

7.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发生事故失踪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8.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2)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偿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上述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津贴规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的规定,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如果再次发生工伤,经鉴定伤残程度等于或低于现在的伤残等级,仍按现伤残津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