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伤亡事故的报告与统计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时限与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对于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再报告国务院;对于一般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且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事故报告程序见图1-2。
2)事故报告内容。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建设部493号令的要求,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已采取的措施。
⑤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图1-2 事故报告程序图
注:1)一般伤亡事故在24h内逐级上报。
2)重大伤亡事故在2h内除可逐级上报外,亦可越级上报。
3)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2.事故的统计上报
发生事故,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职工发生的伤亡大体分成两类,一类是因工伤亡,即因生产或工作而发生的伤亡;另一类是非因工伤亡。在具体工作中,主要要区别下述四种情况:
1)区别好与生产(工作)有关和无关的关系。如职工参加体育比赛或政治活动发生伤亡事故,因与生产无关,故不作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区别好因工与非因工的关系。一般来说,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了工作而招致外来因素造成的伤亡事故都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职工虽不在本职工作岗位或本职工作时间,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其他安全、劳动条件等因素在企业区域内致使职工伤亡,也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3)区别好负伤与疾病的关系。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等急性病引起死亡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4)区别好统计、报告和善后待遇的关系。一般来说,凡是统计、报告的事故,均属工伤事故,都可享受因工待遇。而不属统计、报告范围的事故,不等于不按因工待遇处理。例如,职工受指派至某基地完成某工作,途中发生伤亡事故,虽不按伤亡事故统计,但应按因工伤亡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