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
一、合同法与市场运行
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状态。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买”和“卖”一般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这样,如何使市场主体讲诚实、守信用,使双方实现交易利益,达到交易目的便成为突出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市场主体的友情约束、道德规制难以时时事事奏效,必须有法律的锁链加以拘束,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一句话,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交易活动离不开交易主体(市场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合意。这些正是合同的要素,难怪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学说直接地把合同界定成交易。何人及具备什么条件方能成为交易主体,何物才可为交易对象以及成为何种交易的对象,交易合意依据何种程序进行以及如何才算达成,已经达成的合意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解除,交易主体违背合意时采用什么法律手段加以救济等,都需要合同法加以规范。这些内容恰好是交易的重要内容。由此决定,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自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二、合同法与自主自愿
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真心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表明,在纷繁复杂的交易活动中,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机关能够认识一切、决定一切、支配一切,只能分而治之,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因此,实行意思自治是由合同当事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理性不足和认识有限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是克服理性不足和认识有限的根本方法。因为各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少,反应快,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比集体统一决策往往更准确。
合同法把意思自治视为交易的内在构成要素,其实也就在交易中注入了合同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否则,交易只能是被动的、消极的和没有效益的。可见,意思自治是动力之源、效益之泉。
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意味着承认合同权利为自治权,意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意思自治是权利与权力、与特权、与强权的区分标准之一。
三、合同法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
对于公平正义,合同法首先通过确认合同主体平等地缔约,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加以落实,并通过对当事人各方真实的合意(自由合意)全力保护来进一步实现。在这个层面上,合同法略去了各个合同主体的差别,只要他(它)具有法律人格,就一视同仁,应算是公平的。合同法作为交易法、任意法主要是体现、贯彻和保护这种形式的公平,除非不得已,不直接寻求实质的公平。
事实上确实存在着不得已的情况,合同法尤其是现代合同法便承担起追求和保护实质公平的重任。其一,在合同系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并遭受损失的场合,合同法对此类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有的允许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合同,有的直接规定合同无效,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二,在合同主体不合格场合,合同法将此类合同划归为效力未定,授权有关人(如法定代理人)确定合同有效或无效,协调利益关系,达到实质公平。其三,规制格式条款,承认强制缔约,确立产品责任制度,强化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周到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公平。其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形成附随义务及其理论,践行合同正义。至于以合同正义为基本原则,强调双务合同中两个给付等值、合理分配风险及其他负担,更是合同法的基本任务。
四、合同法与经济效益
效率优先,是经济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合同法的目标多样,价值多元,不宜一律效率优先。例如,法律人格平等,不分经济实力、生产能力的强弱,都给他们平等地参与缔约的机会,强调的是公平。再如,《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是以根本违约作为解除条件的,显然与效率违约理论未尽契合。有鉴于此,不宜强调合同法与效率优先,应讨论合同法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合同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所以,合同及其法律具有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
合同法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源于合同为交易的本质,交易自然导致财产向最有效地使用它的人处转移;同时也源于合同自由,“自由是附随于增加财富的目的的……在订立契约以及确立契约条款方面的自由选择权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可以确保当事人期待从契约中获得利益,并因而使价值提高”。
合同法设置清晰、确切的订立程序、履行规则,使交易便捷,从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合同法创设的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违约责任三项制度,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是随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关系,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制度,也是效益原则的体现。效率违约(efficient breach of contract)理论主张,在违约比履行合同更有效益时,宜以损害赔偿取代实际履行,是效益原则的极端体现。
五、合同法与道德伦理
本来,市场经济具有一种内在的非伦理性。一般而言,合同法是在冷静地计算利害的基础上规律交易的,而伦理具有不可计算的特性,不排除它就不能实现合同法计算和预测的技术性功能。但是,如果利己主义的泛滥使这种非伦理性变质成反伦理性,那么合同法就会违背人民的感情,而受到抵制和攻击。我们应该认识到,市场经济社会恰好在非伦理性之外存在着特有的伦理。市场竞争确实靠主体的利己心来驱动,但同时交易活动以等价为原则,正是等价交易构成了伦理的基础,并通过对无偿利用和剥夺的一般性禁止,强调遵循交易规则、诚实信用等道义规范,形成市场秩序。这样的伦理先于合同法而存在,如果合同法不保障这种伦理秩序,那么市场经济就很难实现稳定的发展。合同法重视道德伦理,把效益与伦理适当地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
六、合同法与社会发展
合同是对身份的超越,变人们的权利、义务、地位由先天命定为自主创设;合同法弘扬人的主体性,使当事人自己决定交易事项;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最大限度地激发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合同法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它提升当事人的道德水准和精神境界;合同法是一套交易规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依据,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以平等自由为价值,为民主政治树立了范式。正因如此,合同法是促进社会发展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