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主要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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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的概念手段使他能用清晰的条理代替杂乱无章的多样性。这个概念手段问题大体上就是《论法的精神》一书撰写计划的中心。这对解释这个问题的人来说已是一个老问题了。这部著作能否为我们提供一种可以理解的程序或对某一历史事实作出一系列深浅程度不同的注脚呢?

《论法的精神》一书有好几部分。表面上看来杂乱无章,所以常常引起人们的议论。照我看来,似乎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首先,这部著作的前十三章论述了三种类型的政体。我们可以把这一已为人们熟知的理论称之为政治社会学。这一努力把多种多样的政体归纳为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政体都是由各自的性质和原则所决定的。第二部分自第十四章起至第十九章止,论述影响人类、人类道德和人类的管理机构的气候和土壤,即物质和自然的原因。第三部分从第二十章起至第二十六章止,先后研究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对人类道德、习俗和法律所产生的影响。

因此,看来这三个部分既是政治社会学,也是对各种社会结构起作用的物质和精神因素所作的社会学方面的研究。

此外,除了这三个主要部分外,《论法的精神》在最后几章还对罗马和封建的立法作了研究,并对这种立法作了历史的阐述。第二十九章无法归属于某一大类,这一章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怎样制定法律?这最后一章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纲领性的归纳,它是由科学研究的方法演绎出来的。

第十九章也无法归入上述各个部分。这一章论述国家的总的精神,因而不属于某一特定的原因或管理机构的政治方面,但是可以属于社会划一原则这种东西之内。总之,这是最重要的几章中的一章,是《论法的精神》第一部分政治社会学和研究物质和精神原因的其他两部分之间的过渡。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重提一下《论法的精神》一书的格局有助于提出解释孟德斯鸠的基本问题。所有的史学家对第一部分和后面两个部分之间的差异感到惊讶。每当看到同一章中不同小节之间表面上杂乱无章时,他们都试图用历史的解释方法,寻找作者写这些不同章节的时间。

这种历史的解释方法用于研究孟德斯鸠困难不大。我可以说《论法的精神》的前几章,即使第一章不是,至少第二章至第八章,也就是分析政体的三种类型的这几章,是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的。

孟德斯鸠是在去英国旅行前写这几章的。当时他颇受占主导地位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古典传统的基本著作,因此孟德斯鸠在写开头几章时案头上就放有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这一点是无可怀疑的。在那几章中,人们几乎在每一页上都可以发现以间接提及或批评的方式参考过《政治学》一书的迹象。

以后几章,尤其是论述英国宪法和分权的著名的第十一章,可能是他从英国回来后,根据旅途观察的印象写的。至于研究物质和精神原因的有关社会学的几章,可能比前几章写得更晚些。

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方便地说《论法的精神》一书是两种思想方法、两种研究现实的方法的混合体。当然,这样说还是不够令人满意的。

孟德斯鸠可以算是古典哲学家的信徒。作为古典哲学家的信徒,他发展了政体类型的理论,这一理论虽然在某些方面与亚里士多德的古典理论有所不同,但还是秉承了这些古典哲学家们的风尚和传统的。同时,孟德斯鸠还可以算是一个社会学家,他力图探讨气候、土壤性质、人口和宗教可能对集体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何种影响。

由于作者既是政治理论家,又是社会学家,所以,《论法的精神》就可能是一部不连贯的著作,而不是一部写作时期不同、也许受了各种影响但仍是按照一个指导思想和一个概念体系写成的有条理的著作。

在假定史学家们比作者更为聪明,能立即看出这位天才忽略的矛盾并对这部著作作出解释之前,应当探索一下孟德斯鸠自己头脑里的内在顺序,而不管这种顺序是否合理。问题是为什么在他的著作里关于政体类型的理论和原因的理论能一致起来。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共和政体、君主政权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是由两种概念加以确定的。《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把它称之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

政体的性质是指构成政体的东西。政体的原则则是指支配人们在某种政体下,为使这一政体有条不紊地运转的一种感情。因此,道德就是共和政体的原则。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共和政体下,人们都是有道德的,而是说人们应当做到恪守道德。只有当每个公民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时,共和政体才能兴旺。“政体的性质与原则之间有这样的区别:政体的性质决定政体的形式,政体的原则决定政体的行动。前者指的是政体独特的结构,后者指的是使政体运转的人的意愿。法律同各类政体的原则关系不应少于同各类政体的性质的关系。”(《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一节,《全集》第二卷第250页和第251页。)

各种政体的性质由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确定。孟德斯鸠写道:“我假定有三种定义,或者毋宁说有三种事实: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就是共和政体;某个人通过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就是君主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全凭某个人的意志任性行事的乃是专制政体。”(《论法的精神》第二章第一节,《全集》第二卷第239页。)分清共和政体是由全体民众还是一部分人掌权的目的在于说明有两种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

但是这些定义立即可以使人看出一个政体的性质不仅仅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多寡,而且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法律、不照规章行事。因此,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或者用现代术语来说,政体的可变参数有二:最高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方式是什么?

此外,还应当加上第三个标准,即政体的原则是什么?只有掌握最高权力这一几乎是法律上的特征,还不足以确定一个政体的类型。各种类型的政体还可由感情说明其特征。没有这种感情,一个政体是无法持久和兴旺的。

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基本的政治感情有三种,每一种都能确保一个政体的稳定性。共和政体取决于道德;君主政体取决于荣誉;专制政体取决于恐惧。

共和政体的道德不是一种精神上的道德,而纯粹是一种政治上的道德,即:尊重法律、个人忠于集体。

荣誉,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哲学上的假荣誉”,它要求人人尊重各自的地位所赋予的一切。“显然,在由一个自以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执法的君主政体里,不如在平民政体里那样需要讲究道德,因为在平民政体里执政者懂得自己必须服从法律,给法律以力量……一旦道德不复存在,专横就会进入会接受专横的人的心灵,人人都会变得贪婪。”(第三章第三节,《全集》第二卷第251,252页。)“荣誉的性质就会是要求优遇和高名显爵。”(第三章第七节,《全集》第二卷第257页。)

至于恐惧,则已无需为之下定义了。这是一种低等的,或者也可以说是亚政治性的感情。但是所有的政治学理论家都论述过它,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从霍布斯起,都曾经认为这是一种最合乎人情、最根本的感情。国家本身就是通过这种感情得以解释的。但用霍布斯的方法来对照,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在他看来,建立在恐惧基础上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腐败的,在政治上几乎是死亡的开端。慑于恐惧而屈从的臣民几乎算不上是人。

与古典的传统相比,这种制度分类法是很独特的。

首先,孟德斯鸠认为,在亚里士多德分类法中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是有别于君主政体的、被称之为共和政体的同一制度的两种方法。孟德斯鸠认为,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认清君主政体的真正性质。这一点很容易得到解释,因为孟德斯鸠心目中的君主政体,只有在几个欧洲君主国家里真正出现过。说实在话,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之间的基本区别在马基雅弗利著作中已有论述。他说:“曾经对人发号施令和还在对人发号施令的所有政体或领主制,要么是共和国,要么是公国。”(《君主论》第一章,《全集》第290页,七星诗社出版。)

这种独特性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中既区别了各种政体,又区别了各种社会组织和结构。亚里士多德曾经创立了制度的理论,并在表面上赋予这一理论以普遍的价值,但他预先假设古希腊的城邦是社会的基础。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是古希腊城邦政治组织的三种方式。因而,根据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多寡来区别政体的类型是合理的。但是这种分析用一句现代话来说,意味着这三种制度是某种社会形式的政治上层建筑。

古典的政治哲学很少考虑政治上层建筑的类型与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这种哲学没有明确提出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划分从社会组织中抽象出来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的重大贡献就在于概括地回答了这一问题,并把对制度的分析和对社会机构的分析这两者结合起来,使每个政体都显得像某一种社会。

孟德斯鸠考虑了社会的幅员,首先明确地提出了政治制度和社会的关系。他认为三种类型的政体都是与人们着意研究的社会的幅员相适应的。孟德斯鸠曾多次说过:

“共和政体的性质决定了共和国的疆域是很小的,否则它就不能存在。”(第八章第十六节,《全集》第二卷第362页。)

“一个君主政体的国家,它的幅员应该适中。太小了就可能变成共和国;太大了,国中显要的人物各自拥有相当的权势,不把君主放在眼里,在君主的宫廷之外拥有自己的宫廷;不但如此,他们也深知法律和风纪对他们不能迅速执行,因此可能不再听命于君主了。”(第八章第十七节,《全集》第二卷第363页。)

“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是以统治帝国的人拥有专制权力为前提的。”(第八章第十九节,《全集》第二卷第363页。)

他的这些话或许不能用因果论这种严谨的逻辑语言来加以解释,即不能说:当一个国家的疆域超过某种限度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专制制度,而应该说:社会的幅员与政体的类型是天然协调一致的。这样,观察家们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难题:如果疆域超过一定的限度,国家就只能是专制主义的,那么,社会学家是不是就只能承认这种人性和道德上都不好的制度呢?为了避免这种令人不愉快的结局,社会学家就只能宣称一个国家的疆域不能超过某种限度了。

不管怎样,孟德斯鸠重提了涂尔干的话,通过这种疆域限度论,把制度分类与今天人们称之为社会形态学或社会幅员论联系了起来。

孟德斯鸠还以政体原则的概念,即某种制度不可缺少的情感为根据,把制度分类与社会分析联系在一起。这种原则的理论显然要导致一种社会组织的理论。

如果共和政体的道德观是爱好法律、忠于集体,或者用现代语言来说是爱国主义的话,那么共和政体最终将导致某种平等。共和政体是人人都依靠集体,并为集体而生存,都是集体的一分子,因而彼此都是平等的一种制度。

反之,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孟德斯鸠常常用一种似乎是论战和讥讽的口吻论述这种政体。

“在君主国里,人们通过政治经营巨大的事业,但是尽可能少用品德。正像在最好的机器里,人们通过技术尽可能减少机件、力和齿轮的数目一样。君主国家的生存并不依赖爱国心、追求真正光荣的欲望、忘我精神、牺牲个人最宝贵的利益以及我们只不过是听说在我们的祖辈身上曾经有过的一切英雄的品德。”(第三章第五节,《全集》第二卷第255页。)

“前面我们说过,君主政体是以优越地位、等级甚至是高贵的出身为前提的。荣誉的实质是要求优遇和名誉地位。因此,它便在这种政体中获得地位。名利欲在共和政体中是极为有害的,但在君主政体中却有良好的效果。它可以使这一政权具有生命力。名利欲并不危险,因为它不断受到压制。君主政体是有这种好处的。”(第三卷第七章,《全集》第二卷第257页。)

这种分析并不完全是什么新鲜的东西。人类自从思索政治以来,总是在两个极端中摇摆不定:要么认为只有当民众都关心集体的利益时,国家才会昌盛,要么认为既然无法使大家关心集体利益,那么用人类的恶习促进全体利益的制度就是一种好制度了。孟德斯鸠的荣誉论最清楚不过地就是这第二种论点的一种表达方式。集体利益即使不是由公民们的恶习所确保,至少也是由那些小小的优点,甚至是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的态度所确保的。

我个人认为,孟德斯鸠论述荣誉的章节里有两种占主导地位的态度或意图:用前人和共和政体的真正的政治道德相对地贬低荣誉。但也把荣誉作为社会关系的原则,作为反对专制制度这一主要弊端、保护国家的手段,以抬高荣誉的价值。

事实上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本质是不同的,因为前者是以平等和公民的政治道德为基础的,后者则是以不平等及道德的替代物——荣誉为基础的。但这两种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宽和的,任何人都不能在这两种制度下置法律于不顾而专横独断。反之,第三种政体即专制政体就不是宽和的政体了。孟德斯鸠把这三种政体分为宽和的政体和非宽和的政体。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属于宽和的政体,专制政体则不然。

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种分类法。我用一句时髦话把它称为辩证的分类法。共和政体是以集体的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君主政体则基本上是以差别和不平等为基础的。至于专制政体,它标志着恢复平等。不过共和政体中的平等是指品德上的平等和人人参政,而专制政体的平等则是人人担惊受怕、无权无势、不得参政。

也可以说,孟德斯鸠指出了专制政体中最坏的政治弊端。诚然,当一个国家的幅员太广时,专制政体或许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制度必然是一种既无规章,又无法律、个人统治的制度,其结果是恐怖当道。可以这么说,专制政体一经建立,人人彼此都互存戒心。

归根到底,在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中根本对立的东西,是人们彼此互存戒心的专制主义及每个公民都无须害怕他人的自由制度。孟德斯鸠在第十一章论述英国宪法的章节中曾经直截了当地提到过这种给人以自由的安全感。而在专制主义下,统治者的绝对权力只有在宗教方面受到限制,尽管这种保障也是很脆弱的。

 

这种论点也并非没有遭到人们的争论和抨击。

首先,人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专制政体是否与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一样是一种具体的政治类型?孟德斯鸠明确指出:共和政体的样板是古代的共和政体,尤其是西征前的罗马共和政体为我们提供的;君主政体的样板就是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当时的君主政体。至于专制政体的模式,就是他所说的波斯帝国、中华帝国、印度帝国和日本帝国混合物的亚洲帝国。诚然,孟德斯鸠对于亚洲的知识是零碎的,但他毕竟还掌握了资料,因而他的关于亚洲专制政体的概念还是较为得体的。

孟德斯鸠原来主张对尚未完全消失的、具有欧洲思想特点的亚洲历史进行解释。他认为亚洲基本上都是专制政体,这种政体把一切政治机构和宽和都取消殆尽。孟德斯鸠眼中的亚洲专制政体就是死气沉沉的荒漠和无休无止的奴役。绝对统治者只有一个人,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时他也会授权于一个大臣,但不管专制统治者与他周围的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什么样的形式,都不存在着什么平等的社会阶级、等级和身份,也不存在相当于前人的道德和欧洲的荣誉这些东西。恐惧笼罩着居住在这些辽阔的土地上的千百万人民,国家就是依靠这个无所不能的个人生存的。

这种亚洲式专制政体的理论难道不就是会引起对欧洲君主政体非议的政治弊端的最好写照吗?我们不能忘记这句名言:“一切君主政体都将像河流入海那样堕入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一旦不尊重等级、贵族阶级和中间阶级,个人专横、独揽大权就会变得毫无节制。君主政体梦寐以求的就是这种亚洲式的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关于各种政体的学说,由于把疆域大小和政体形式联系在一起,就有导致某种宿命论的危险。

《论法的精神》在两个极端上摇摆不定。人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在不少章节里看到某种等级:共和政体最好,君主政体次之,最后才是专制政体。但是,另一方面,既然各种制度都是由社会实体的面积大小而定,因此都是不可抗拒的,那么我们面前所出现的就不是一种社会准则的等级,而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决定论了。

引起争论、是非未定的最后一点是极为本质的问题,即政治制度和社会形式的关系。

这种关系实际上可以用多种方法加以探讨。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们认为只需用一个标准,如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多寡,就足以确定一种政治制度,并建立一种超历史的政治制度划分方法。古典政治哲学家撇开社会组织,认定各种政治制度是永恒的,建立了关于制度的理论,他们的观点就是这样的。

但是人们也可以把政治制度与社会类型密切地结合起来。孟德斯鸠多少也是这样做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马克斯·韦伯后来称之为三种理想类型:古代城邦型的社会类型,即用共和、民主或贵族方法治理的、幅员较小的国家;注重等级差别的、合法的和温和的欧洲君主政体;幅员广阔、个人专权、只有宗教尚能稍为限制君主专制、平等虽已恢复但人人都无权的亚洲式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所持的是政治制度与社会类型关系中的第二种观点。同时,人们考虑在多大程度上政治制度能和它们得以实现的历史实体分开。

不管怎样,孟德斯鸠的基本思想是要在政体、制度形式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建立这种联系。在孟德斯鸠看来,关键问题不是最高权力属于一个人或几个人,而是根据法律,有分寸地行使权力,还是专横粗暴地滥用权力。社会生活是与治理的方式不同的另一码事。这一思想在政治制度社会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不管孟德斯鸠对政治制度的分类方法与社会形式的分类方法之间的关系如何解释,他毕竟明确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因此他的功绩是不可抹煞的。我不认为他已经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又有谁已经做到了这一点呢?

 

区别宽和的政体与不宽和的政体,这可能是孟德斯鸠的中心思想。这种区别使得第十一章中对英国的论述成为开始几章政体类型理论的一部分。

因此,主要的章节是孟德斯鸠研究英国宪法的第十一章第六节。这一节引起的反响如此之强烈以致许多英国宪章派都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论来解释英国的政治机构。英国人读了《论法的精神》后认为已认识了自己,这就是这位天才所获得的荣誉。这里,我既不想详细研究十八世纪的英国宪法,又不想深入探讨孟德斯鸠心目中的英国宪法,更不想仔细分析二十世纪的英国宪法。我想表明的只是孟德斯鸠关于英国的基本思想是怎样融合在他的一般政治观点里的。    参阅F·T·H·弗莱彻著:《孟德斯鸠和英国政治》,伦敦,1939年出版;P·M·斯珀林著:《1760—1801年孟德斯鸠在美国》,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1940年出版。

孟德斯鸠认为英国既是一个以政治自由为目标的国家,又是一个具有政治代议制的业绩和思想的国家。

“虽然一般地说每个国家都有生存下去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但每个国家都还有一个独特的目标,”孟德斯鸠写道,“罗马的目标是扩张;拉栖第梦古希腊城市名,即斯巴达。——译者的目标是战争;犹太法律的目标是宗教;马赛的目标是贸易……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是以建设政治自由为直接目标的。”(《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五节,《全集》第二卷第396页。)至于代议制,这一思想在共和理论中并不占首位。孟德斯鸠所想象的共和政体是古典的共和政体,在古典的共和政体中,议会是全民的议会,而不是由人民选举的、由人民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只有在英国,孟德斯鸠才看到代议制得到充分的实现。

这种政体的目标是自由,代表人民的是议会。它的主要特点是人们所称的权力分立。这一理论至今仍有其现实性,许多人对它寄予无限希望。

孟德斯鸠发现,在英国,行政权是由一个君主掌握的。既然行政权要求决定问题、采取行动果断迅速,那么,由一个人掌握这种权力是恰当的。立法权则是由两院,即代表贵族的上议院和代表平民的下议院体现的。

行政权和立法权这两种权力是由不同的个人和团体分掌的。孟德斯鸠既分析了这两个机构的分立,又论述了它们之间的协作。他确实指出了这两种权力各自能够做的和应当做的事情。

此外,还有第三种权力,即司法权。孟德斯鸠指出:“这种令人生畏的司法权既不是某一种等级或某一种职业所专有,可以说它已经成了看不见和不存在的权力了。”(《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节,《全集》第二卷第398页。)这就似乎是说既然司法权是对法律的解释,因此应当尽可能地不主动使用这种权力并尽可能避免带有个人色彩。这不是个人的权力,而是法律的权力,“人们惧怕的是法官的职位而不是法官本人”。(同上引书。)

立法权应当与行政权密切配合。它应当检查行政机构是怎样正确地贯彻法律的。至于行政权,它不能介入辩论,而应当用他所说的制约职能与立法权合作。孟德斯鸠还说,预算应当每年表决。“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而是一次性地作出永久裁决,那么它就有失去自主的危险,因为行政权将不再取决于立法权。”(同上引书第405页。)每年通过一次预算是自主的一个条件。

这一总的论据提出后,许多人就对此作了解释。一部分人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区别,另一部分人则强调这两者之间应当保持经常合作的关系。

孟德斯鸠的这一段论述与洛克就同一问题所作的论述是很接近的。孟德斯鸠的有些说法十分奇特,看上去似乎是参考了洛克的文章了的。孟德斯鸠引证的洛克的这段话源自《关于政体的两篇论文》,第一篇文章揭露并纠正了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及其追随者的错误原则和基础;第二篇题为《民众政权的起源、范围及终结》。这两篇论文1690年于伦敦初次出版。第二篇文章被达维德·马泽尔译成法文,由A·沃尔夫冈于1691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改题为《论民众政体——政权的起源、基础、性质及政治社会的终结》。马泽尔的这一译本在十八世纪曾一再重版。新版本由J·L·菲约翻译,改题为《论民权》,1953年由巴黎法国大学出版社作为政治学丛书之一出版,B·米尔基纳·盖泽维奇及马塞尔·普雷洛作序。《论民权》第十一至十四章叙述了洛克关于权力和各种权力之关系的理论。在第十二章中,洛克列举了三种典型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国家统治权。“立法权即决定运用国家力量的方式、保护集体和它的成员的权力。”“行政权即为负责执行已经制订的现行法律而不时行使的权力,”它包括行政管理和司法两方面。此外,“每个国家都还有另一种权力,人们称它为天然权力,这是因为它相当于每个人在进入社会之前生而有之的权力……作为一个整体,社团是一种处在与国家以及与不属于这种社团的个人相对而言的自然状态中的团体。此项权力包括决定和平与战争、结盟、与外国社团或个人谈判等权力。如果愿意的话,我们可以把这种权力称为统制权……毫无疑问,行政权和统制权这两种权力事实上是有区别的。行政权指的是在社会内部和组成社会的所有的人之间执行法律的权力;统制权指的是根据利弊得失确保国家的外部安全和利益的权力。然而这两种权力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不能把行政权和统制权授予可能使这两者各行其是的人,因为这样将使公众的力量受到多头指挥,迟早会引起混乱和灾难。”(菲约出版社出版,第158页和第159页。)尤其是第六节开首部分中有两种行政权的定义,一种是第一次把行政权称作为“决定从属于国际公法的事宜”(同上引书第396页。),似乎是把行政权限制在对外政策之内,稍后又把它称为“执行公众决议的权力”(同上引书第397页。),这就使这种权力具有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含义了。在这种情况下,孟德斯鸠沿袭了洛克的提法,但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意图根本不同。洛克的目的是限制王室权力,旨在说明如果君主的权力超过了某种限度,或者不履行某种义务,那么主权的真正主人——人民就有权作出反应。与此相反,孟德斯鸠的基本思想并不是这个词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力分立,而是主张所谓“社会权力的平衡”这一政治自由的条件。

孟德斯鸠在对英国宪法所作的全部分析中,提出了一个贵族阶级和两个议院的设想,一个议院代表平民,一个代表贵族。他坚持认为贵族只能由贵族审判,因为“高贵的身分常常受到别人的妒忌,因此,如果贵族由平民审判,那么他们就可能有危险,他们享受不到一个自由国家最微不足道的人所能享受到的,由与自己身分相同的人审判的权利。所以,不应传贵族到国家普通的法庭上出庭,而只能传他到立法团中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同上引书第404页。)换句话说,孟德斯鸠在分析英国宪法时,主张按照他自己确定的,并认为是实现宽和的政权所不可缺少的君主政体的基本精神,找出社会差别、阶级和身分的差别。

如果由我来评论孟德斯鸠的话,我将会说,只有当一种权力能够遏制另一种权力时,这个国家才是自由的。为了证实这一说法,他在第十一章结束对英国宪法所作的研究时又重新提到了罗马,并就平民阶层和贵族阶层之间的关系来研究全部罗马历史,这一点是十分令人震惊的。他感兴趣的是阶级对立,他认为这种社会竞争是宽和的制度必须具备的条件,因为各种阶级都能求得平衡。

至于宪法本身,孟德斯鸠确实曾经详细地指出各种权力各自的范围以及应当怎样配合。但是宪法上的这种形式只不过表明了这是一个自由国家,或者照我的说法,是一个自由社会而已。在这种社会里任何权力都不能无限延伸,因为它是受别的权力制约的。

《罗马盛衰原因论》全面归纳了孟德斯鸠这一中心思想。

“一般说来,每当看到所有的人在一个以共和国为名的国家里安详地生活着的时候,人们可以确信在这个国家里是没有自由的。在一个国家里,团结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真正的团结是协调一致的团结。各个部分尽管是互相对立的,但都能像乐曲中的各个不协和和弦达到完全和弦一样,致力于社会共同利益。有时,在一个人们以为只有混乱的国家里,也会有团结,即协调一致。这是幸福的源泉,这种幸福本身就是真正的和睦安宁。各个部分就像宇宙中的各个星体那样,由彼此的作用和反作用永恒地联系在一起。”(第九章,《全集》第二卷第119页。)

社会协调一致的概念就是力量平衡的概念或由各社会集团的作用与反作用建立起的和睦共处的概念。这个概念并不完全是新的。用权力分散,保持各种社会权力和力量的均势的思想解释罗马宪法,最早出现在波里比阿(波里比阿(约前202—约前120年),古希腊历史学家。——译者)和西塞罗的混合制度理论中。他们两人在权力的分散和平衡中隐隐约约地看到了自由的条件。但人们是在马基雅弗利的著作中看到声称是孟德斯鸠的提法的提法:“我对那些责备元老院里和民众间发生争论的人说,我坚持认为他们所谴责的恰恰是自由的原则,他们对在公共场所的争论偶尔引起的喧闹大惊小怪,而对争论所产生的良好结果充耳不闻。在任何共和政体中,总是有两大政党:大人物的政党和平民的政党。任何对自由有利的法律都只能产生于它们互相对立之中。”(《论蒂特·李维(蒂特·李维(公元前64或59—公元10年),古罗马历史学家。——译者)的前十卷》,第一卷第四章,《全集》第390页,七星诗社出版。)

如果说这种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关于英国宪法的理论就是孟德斯鸠政治社会学的核心。这倒并不是因为这一理论可供各国仿效,而是因为这一理论为君主政体的制宪机构找到了依靠社会各阶级和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建立一个温和和自由的国家的根据。

但是这种作为自由楷模的宪法是一部贵族的宪法,因此就有各种各样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司法界人士长期所持的,也许还是1958年法国制宪会议成员所持的解释。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共和制度内部法律角度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共和国总统和总理为一方,议会为另一方,他们各自的权力都是明确的。平衡是按照孟德斯鸠的方式或理论,确切地说,是通过对各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作了精密的安排后取得的。三权分立的论点是戴高乐将军正式的立宪理论的主要论点之一。“一切原则和全部经验都要求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公众权力明确分立,十分平衡。”(《1946年6月16日在贝叶的演讲》。)“要有一个以治理国家为己任的政府,给它以治理国家的时间和可能,使它除了自己的任务外不以其他事物为转移,进而实现国家的团结。要有一个以代表国内公众愿望,通过法律监督行政机构而不想偏离自己职守为己任的议会。政府和议会既应通力合作,在职责上又要各自分立。这两个机构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同时又是对方机构的成员。政权需要的就是这种平衡的结构……司法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始终成为公众自由的保护人。这样,国家的职能、尊严和公正就可得到最可靠的保证。”(《1958年9月4日在共和国广场上的演说》。)但是,请注意,根据1958年宪法,行政权干预立法权要比立法权干预行政权更为容易。  关于法学家们是怎样解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的问题,请参阅:L·迪吉著《论宪法》第一卷;R·卡雷·德·马尔贝格著《对一般国家理论的贡献》,巴黎,西雷出版社1920年版第一卷,1922年版第二卷,着重参阅第二卷第1—142页;Ch·艾森曼著《〈论法的精神〉及三权分立》,载《卡雷·德·马尔贝格文集》第190页以下各页,1933年巴黎出版;西雷出版社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二百周年文集》中的《孟德斯鸠的宪法思想》一文,第133—160页,1952年巴黎出版。

第二种解释强调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平衡,我也有这个主张。这种解释还强调孟德斯鸠观点的贵族性质。各种社会力量平衡的这种观点是以有一个贵族阶级为前提的,它在十八世纪中间体阶级行将消失时,为中间体阶级作过辩护。因此,孟德斯鸠就是与君主政体作对的、没落的贵族阶级的代表,但上了历史的当,着力反对国王,为贵族效劳。他的论战只有在为平民事业所用时才显得有所作为。这种解释以路易·阿尔杜塞为代表。见他所著《孟德斯鸠,政治和历史》,巴黎,法国大学出版社1959年出版,第120页。

我个人认为还有第三种解释。这种解释源自第二种解释但又超过第二种解释。用黑格尔的“扬弃”(aufheben)来说,就是不仅保留了真理部分,而且还要走得更远。

孟德斯鸠确实只是以贵族社会为蓝本,设想社会各种力量之间的平衡这一自由的条件的。他认为好的政体都是温和的,只有当一种权力能够牵制另一种权力,任何公民都无须惧怕别人时,才可能有温和的政体。贵族只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政治组织的保证时才会有安全感。《论法的精神》一书所述的社会平衡观点是与贵族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在当时法国君主立宪的争论中,孟德斯鸠是站在贵族一边,而不站在国王或平民一边的。

剩下的问题是要弄清楚孟德斯鸠对自由和温和条件的看法如果超过了他心目中的贵族模式,那么这种看法是否仍然行得通。他或许会说,人们确实可以设想一种既能使等级又能使身分差别消失的社会进化。但是人们能否设想一种既无等级又无门第差别的社会?能否设想一个温和的、全体公民都能自由地生活在其中但又不存在多种权力的国家呢?

孟德斯鸠为贵族的利益而反对国王,他也致力于民众和民主运动,人们可以为他辩解。不过,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历史,许多事件在很大程度上都已经证明了他的理论是正确的,表明一个人人享有最高权力的民主制度不一定就是一个温和的和自由的政体。我认为孟德斯鸠坚持把平民的权力和公民的自由区别开来是完全正确的。平民享有最高权力后,公民的安全就会消失,行使权力也就不会温和了。

孟德斯鸠用贵族的方式表达了社会力量平衡和各种政治力量合作的理论,此外,在用孟德斯鸠的方法对共和政体所作的分析中,尽管有共和政体的性质是全体公民人人平等这个基本思想,但是人们还是可以发现人民群众和杰出人物之间是有差别的。这就提出了尊重法律和公民安全的条件,也就是任何权力都不是无限制的这样一个原则问题。他的政治社会学的基本论点也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