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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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辽宁沈阳等各地交通法规中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和车辆通行权相冲突的案例

1.基本案情:辽宁沈阳等各地交通法规中关于行人与机动车责任的规定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以市政府令颁布实施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违章闯红灯、不走人行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和在机动车专用道内逗留等5种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就是在当时引起全国讨论的所谓“撞了白撞”规章。随后,郑州、上海、武汉、深圳、抚顺、济南、天津等地交通管理部门也相继制定出台了与此相近的办法和规定。并且,各地也陆续出现了一些按此办法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例,其中,有7岁儿童,有七旬老人,也有抱小孩子的中年妇女,他们中有被撞死的,也有被撞残的、被撞伤的。这些办法及案例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2.法律问题: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和车辆通行权相冲突

有的认为,这些政府规章的出台,表达了和传达了一个错误的思想和信息:汽车的通行权大于人的生命权和健康安全权,它将人的生命权置于车辆的通行权之下。有的还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论证道,这一规定将此类事件和行为由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变为过错责任,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原则和精神及规定。而且这一问题还牵涉到交通管理问题,道路设施问题,通行便利问题,未成年人、老弱病残人的保护问题,是否纵容和放纵开车人行车的“特殊注意义务”问题,等等。有的专家甚至认为这样的“法规”是“恶法之治”;而拥护者和赞成者则认为,这一新的规定体现了现代法律中的“谁过错,谁负责”的精神和责任承担原则,打破了传统中那种一味地迁就和照顾“弱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交管部门的同志则提供了许多数据,来说明实行此规定之后,行人的交通意识大大增强,交通秩序有很大改观,交通事故也呈减少趋势。所谓“有车阶级”“开车族”更是绝大多数拥护之。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下列资料:李桂茹《通行权可以碰撞生命权吗?》,《羊城晚报·新闻周刊》2000年第178期;杨俊峰整理《法学院学子如何看〈办法〉》(郑州大学),《法制世界》2001年第4期,第13~16页;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0年2月22日节目;以及网上对此的讨论情况及有关资料。这一问题实际上反映了人的生命权、安全权同车辆通行权之间的冲突。

3.事件最终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以10%的赔偿责任确定了无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额

在2002年8月23日召开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会议所作的汇报中,专门讲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问题。他说,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胡光宝说,有的委员和法律专家提出,上述规定的承担责任方式是过错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一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适度修改。胡光宝说,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有些国家则仍然实行无过失原则。新华社北京2002年8月23日电。

最终结果:2003年6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再次提交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光明日报》2003年6月24日第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终以10%的赔偿责任确定了无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额,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