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契约治理效应研究:来自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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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贷契约治理研究的概念界定

一 经营者、股东

信贷契约的主要当事人是借贷双方,银行通过设计信贷契约约束借款企业的行为,那么借款企业的行为是由谁决定的呢?这就需要界定两个名词,即经营者和股东。

(一)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企业战略性决策,并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者与一般的管理人员或经理人员的区别在于:经营者拥有战略决策权,直接和全面地影响整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直接对企业经济效益负责。在我国,由于企业组织形式的差异,对经营者的界定是不统一的。在工厂制企业中,经营者是厂长、经理。在公司制企业中,按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预决算方案及机构设置等,属于决策机构,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所以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代理经营者,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经营决策权限,所以经理也属于经营者。因此,本书认为董事会和经理都是经营者。

(二)股东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由此可见,股东和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经营者是股东的利益代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自身利益最大化激励,使得经营者往往会与股东的利益目标不一致(詹森,1976)。詹森(Jensen,1976)认为债务能够缓解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能够利用现金流约束、提高持股比例、破产威胁等来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这就是负债的相机治理作用。

当债权人向公司投入资本时,公司出现了另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银行是委托人,借款企业是代理人,具体来说,代理人是经营者还是股东呢?詹森(1976)在研究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时,假设经营者与股东利益一致,由于有限责任制的庇护,股东有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激励。股东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是股利政策操作。企业利用负债融资后,没有遵循债务契约中的投资项目计划,而将利用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布莱克,1976)。二是资产替代。企业在负债融资后,股东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投资项目,而将负债资金转向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项目的行为(詹森和麦克林,1976)。三是投资不足。企业利用负债的时候,即使有正净现值的投资机会,如果大部分乃至全部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那么股东会放弃能够增加企业价值的投资机会(迈尔斯,1977)。

公司向银行借款时,经营者代表股东与银行签订信贷契约,支配和使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同时,银行为了贷款的安全性,会在信贷契约中约束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因此,在研究信贷契约的治理效应时,假设经营者和股东利益一致,信贷契约的治理效应是解决银行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 信贷契约

信贷是银行存款、贷款等信用活动的总称,一般指银行的贷款摘自《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第1403页。,银行信贷是银行与企业等信贷对象之间的一种以偿还为条件涉及资金转移和权利让渡的交易活动(叶志锋,2009)。

契约俗称合同、合约或协议,由于界定的角度不同,契约的内涵非常丰富,法律上认为契约是两个或多个合法缔约者为设定合法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而经济学意义上的契约是指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契约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契约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过程。这种合意构成了双方实现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基础,使当事人双方之间建立一种信赖关系,双方都承担相当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契约双方互相信赖,目的在于促使源于双方合意过程中的纯有益信赖的最大化。双方相互信赖构成了在契约活动中双方均须遵守诺言的观念和法律基础。第三,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正规的契约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法律对契约当事人的保护是有限的。

信贷契约是“信贷”和“契约”所组成的复合名词,是指银行和企业在信贷活动中双方就资金使用和归还所达成的一种合约安排,合约的签订过程,是合约各方凭借自身掌握的信息进行博弈谈判的过程,也是合约各方权利界定的过程(魏明海等,2006)。信贷契约对银行权利性质的界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借款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银行只具有债务索取权,没有控制权;二是只有当企业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时,银行才能获得控制权,决策是否对企业进行清算。由此,本书认为信贷契约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承诺,是一种权利给付的承诺,但就双方权利行使的时间来看,双方权利不对称。对于银行而言,先向企业发放贷款,履行义务,到期才能行使权利,收回本金或获得控制权。而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先获得了使用银行贷款的权利,到期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它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取得固定的利息,不随着企业收益的增减而增减,因此,它是一种非状态依存性的契约。(3)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企业的财产剩余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由此,它又是一种状态依存性契约。因此,银行存在通过信贷契约参与治理的激励。

三 信贷契约治理

目前公司治理的概念是存在分歧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解释。伯利和米恩斯(1932)提出了股东利益观公司治理,认为公司治理是处理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强调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提出了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斯蒂格利茨(1995)提出了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有多个利益相关者,公司的目标不仅是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而是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公司决策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合理的结果。经合组织(OECD,1999)将公司治理定义为一种据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配,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拉波尔塔等(2000)认为公司治理是外部投资者保护自己的投资不被经理或大股东等内部人占用的一系列机制。

自伯利和米恩斯(1932)的传统公司治理之后,学者们都是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界定公司治理的,认为公司治理是为了满足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代理问题是理解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存在代理问题,企业参与者的努力程度和努力成本都可以被准确观测并计算,那么任何理性的企业参与者都能够在缺乏激励的情况下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因此不必进行公司治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内部人会利用信息优势侵占外部人利益,从而无法满足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因此本书从银行的角度出发,认为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指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投资不被经理或大股东等内部人占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信贷契约治理是信贷契约和公司治理的复合词,是指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经营者等内部人占用,通过设计信贷契约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通过条款设计来约束经营者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信贷契约的特征,信贷契约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治理:一是通过信贷契约内容的设计,尽量预期借款企业经营者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这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持。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完全的信贷契约不可能通过契约条款设计约束经营者的所有机会主义行为。但银行可以通过设计信贷契约的激励机制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二是通过控制权转移来进行治理,当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银行有权要求其破产清算,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此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从股东手里转移给了债权人,信贷契约的法律约束力,为控制权转移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本书仅研究了信贷契约治理的第一个方面。

四 信贷契约治理效应

信贷契约治理效应是指信贷契约治理的经济结果,银行通过设计信贷契约条款或者债务本身的特征对经营者行为产生影响,具有保护银行贷款不被经营者侵害的作用。当信贷契约对经营者是“硬”约束时,经营者为了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获得优惠的贷款,会履行信贷契约的条款。如果银行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信贷决策,那么经营者履行信贷契约条款不仅能够避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能够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改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因此,本书认为信贷契约治理效应是指信贷契约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影响,即信贷契约能够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本书认为这里的代理成本是综合代理成本,包括股权代理成本和债务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