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现代法治:沈家本的改革梦(代自序)(3)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新法案用明确的条款对此作出规定。但是,这些条款同样遭到张之洞逐条逐句的批驳(即按语):
第一百九十九条 凡律师俱准在各公堂为人辩案。
按:泰西律师成于学校,选自国家,以学问资望定选格,必求聪明公正之人。其刑官多用此途,优者得入上议院,寄以专责,考以事功。而律师与承审各员同受学堂教益,自不敢显背公理,中国各官治事,所治非所学,任官又不出专门。无论近日骤难造就如许公正无私之律师,即选拔各省刑幕入堂肄业,而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易得。遽准律师为人辩案,恐律师品格尚未养成,讼师奸谋适得尝试。且两造若一贫一富,富者延律师,贫者凭口舌。则贫者虽直而必负,富者虽曲而必胜矣。
第二百五条 凡通商口岸公堂中外交涉之案,有外国官陪审者,亦可准外国律师上堂为人辩案。
按:律师虽非官吏,辩案实系公权。各国公权无有许外国人者,故各国律师无有用外国人者。中国通商口岸,以外人有治外法权之故,不得不用外人为律师。然以法律承认之则可不必。至“外国官”三字,范围太广,易滋辩论之端。查交涉案件,有外国官陪审者,此外国官必系驻扎该处之领事。中国所称之治外法权,实外国所称之领事裁判权,言领事而有裁判之权也。如领事以外,有彼国使臣派来之官,只可谓之观审人员,不得以陪审论。至领事临时所遣之翻译,虽可在旁问供。然此时非翻译之资格,乃领事之代表,是其地位本与领事无异,不得浑称为外国官。来条约文牍于此节,甚为含糊。亟应申明以清界限。拟请各条内,所有外国官字样,均改为领事官,以示领事以外不许有裁判权之意。
第二百七条 外国律师有犯上条情节,照会该国陪审员或领事官,禁止上堂辩案。如有应科罪者,由该国领事自行办理。
按:上条所载情节,如故意不敬,或语言轻侮等类,则所犯尚轻。至教唆、诬告、欺骗等项,教唆罪依日本、德国刑法,均照正犯。法国刑法教唆罪无专条。诬告罪日本则照伪证罪定。而伪证又分曲庇陷害,其曲庇陷害者分处禁锢、罚金,因陷害而被告人已处刑者全坐,死刑减一等。德法两国均重伪证罪,而诬告罪反轻。其欺骗之罪,日本德国均处重禁锢、罚金,与法国之处监收罚金同。所不同者罚金数目之多寡。本法声明照会该国陪审员、领事,由领事自行办理。无论领事陪审,难保不临时逥护。且此等有失主权之事,乃竟于诉讼法内一并宣布,通行天下。无论问心不安,且适为外人所窃笑矣。
第二百八条 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按:外国陪审员之制仿自英吉利。英人重公德,能自治,故陪审员有益而无损。法、德诸国仿之,已多流弊。盖为陪审员者,非尽法律专家,逞其臆见,反复辩论。既掣问官之肘,又延判决之期。欧洲学说已有抉其弊者。日本裁判制度多仿西洋,然区裁判所只设判事一人,地方裁判所以上,有陪席判事而无陪审员。所以然者,亦以日本人民无陪审员程度故也。中国束身自爱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即问官以陪审重要之故责以义务,科以罚金,必有甘受惩罚而不愿涉足公门者。其肯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词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以此辈参列陪审,岂能助公堂秉公行法耶![22]
然而,这种反对声音最终未能阻止中国引进律师制度的步伐。
四、创建法律学堂,开展近代法学教育
时下爱说法律人,养成法律人是推行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职是之故,在改革旧法、翻译外法、制定新法的过程中,沈家本极为重视中国近代法教育和法学研究。在他的多方奔走和主持下,中国近代第一所全国性的法学教育学校——京师法律学堂,于1906年在北京开办。他以修订法律大臣身份兼任该学堂的管理大臣(校长),几年之内,“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
近代法学教育,其始应为1895年的北洋大学堂。如果再早一点,可以上推到1869年同文馆“国际公法”课程的开设,但正规而有系统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始自1906年由他主持开办的京师法律学堂。这是一所为新设各级审判厅培养法官的学校。在京师法律学堂的示范作用下,各类法学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迅速成立,从而掀起了清末民初中国近代第一次法学教育高潮。为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在他的推动下,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于1910在北京成立,并由他出任第一任会长。在此基础上,他还推动创建法学研究所,创刊《法学会》杂志。围绕北京法学会,中外学者云集,同人相聚,讲说新理,推演旧义,盛极一时。可以说,他是中国近代法学当之无愧的开路人。
五、结语
回顾沈家本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可以看出:模范列强,制定“宪政”之法;在“宪政”之法的规范下,实行司法/审判独立;开展近代法学教育,养成近代法律人。这就是沈家本晚年致力法律改革的理想。这种理想,就是法治的理想。对于他的这种理想和付出,时人是认同肯定的。1913年北京湖广会馆追悼会挽联,除本文开篇那条外,还有:
所谓今之皋陶取申韩法治精神务去其毒;
不愧古时儒者习马郑经生事业而会其通。
老成人尚有典型愿共和国民为法治国民大辂椎轮谁祖述;
万间厦广庇寒士是同堂纪念即千秋纪念山邱华屋感存亡。
藏之名山传之其人并世著作家一代文章推师表;
民吾同胞物吾同与共和法治国千秋功伐在刑书。
但是,沈家本的这种法治追求理论贫乏。晚清立法修律是专制帝王政治权力危机的产物,而不是理论成熟的民众政治行动。沈家本接受的是帝国皇帝的修律任命诏书,他是清帝国的修律大臣,而不是君主立宪国或共和国议会推举的法律起草委员会主任。他主要从救亡角度接受西方法治,认为实行西方式的法治就能强国救国。由于主客观上的这些原因,理论缺失便在所难免。这是20世纪初年法律改革者追求西方法治的死穴。
理论缺失在什么地方呢?
现代法治的原则是人权保障和分权。沈家本说过,申韩法治是专制之尤,也就是集权。西方法治是三权分立,互相维持,使人人都有自由的便利,又不超越法律的范围。但这仅仅是几句话,是纲,没有展开,没有理论体系。在人权保障上,“礼法之争”可以说是围绕人权的法律论战。法派当时就提出,制定新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人权。还有禁革买卖人口,废除奴婢律例,都可以说是人权的保障。但同样缺少理论体系的支持。
司法独立是沈家本法治追求的重要部分,在理论上他做过一些论证,分为两层:一是通过分析传统中国行政兼理司法的四大弊害,来间接说明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必要性;二是司法独立已成各国的潮流,而且是中国古已有之的良规。
沈家本归纳的行政官兼理司法存在四大弊害,简言之是:行政官员没有专门的法学知识;胥吏容易营私舞弊;上诉制度流于虚设,相关法规几乎形同具文;它的存在有碍于收回领事裁判权。[23]这种论证,没有触及行政官兼理司法制度本身与传统君主专制之间的必然关系。司法独立制度本身的独立价值——作为贯彻西方权力分立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实际上被有意无意地抽掉了。在西方,不论是英美等普通法国家还是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有超然于诉讼双方之上的公正裁判者,防止各式各样的专断权力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尤其是抵御国家本身和作为国家代表的当政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权力)对公民的威胁,使司法成为人民权利的最后庇护所。这方面的论证,沈家本着墨不多,他只简略地说“司法独立,与立宪国关系至为密切”[24]。但是,两者“密切”在何处?立宪国优于专制国的地方何在?这些问题都没有论及。为什么?是不敢论、不想论还是不知道无法论?现在找不到答案。司法独立停留在操作层面上,这种功利性的司法独立观只会产生更功利的“法治”理论。这种工具主义层面上的司法独立和“法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揭示了它在近代中国的命运。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在时代。
唐德刚常说时势比人强。近代法治,不论是君主立宪下的君宪法治国还是民主立宪下的“共和法治国”,都是西方近代国家模式。这种模式,以“宪政”为前提。不管这种“宪政”是民主的还是君主的,抑或是君民共主的,搞宪政就要分权。但是,清帝国的“立宪”,是在内外交困的局面下,为稳定自身统治权力而被迫宣布的“立宪”。它要的是集权,而不是分权,是借立宪集权于皇帝,集权于清朝贵族。这种“立宪”,不但不同于西方的民主立宪,与日本的“君主立宪”也相距甚远,甚至还是导致清帝国被迅速推翻的重要原因。
在这样的环境中,沈家本按照自己的理想而构建的制度,其实际状况会怎样呢?
民国成立,汪庚年在他的《上大总统及司法总长条陈司法独立书》说:“前清时代,无论普通行政、司法行政,莫不以侵犯司法为常例。”行政官“强揽司法权,以售其舞文弄法之伎俩而遂其私”。而“审判官之判决案件,其拟律之判决文必先受本厅长官之删改,再受法部之核稿,往返驳诘,不得其许可,其谳即不能定”。在法官的任用上,“司法大臣之任用司法官也,一差一缺,纯以金钱献媚的多寡为标准。巧立章程,以便其迁就;破坏法律,以逞其私心”。其结果,“一般毫无法律知识者,皆以金钱或声气之能力,蟠踞于其中”。而就沈家本极为关注的京师监狱而言,“北京之模范监狱,其建筑之目的不在改良监狱以改良罪质,乃有调剂私人,多派监工委员,假土木以夥分国库之支出而已”。[25]
钱基博清末曾在江西发审局做过事,下面是他的经历:
辛亥革命前二年,我年二十三岁。江西按察使陶大均读了我的文章,认为我青年可以有为,就托我同乡廉南湖先生介绍,邀我到江西去筹办司法改良。我一到江西,看到司法黑暗重重,省城发审局刑讯酷滥;按察使署刑幕把持。首席刑名老夫子陈绳之,徒子法孙,播满全省各府各县;府县人民上控案件,几乎无一准理!陈绳之因为我是陶臬台特约的人;我一到,就来看我,和我商量,案件不必过问,各府县一年四季节敬(端阳中秋,冬至和年)分我一股。我当然坚决谢绝,恐怕他心里不安,告诉他说:“陶臬台约我来,商量司法制度如何改良;并不要我问案件。老夫子办案辛苦;府县节敬,我如何敢分润!”因就和他商量司法改良,当前从两事下手:一停止刑讯。一改良监狱。他一口赞成。我草一说帖,上陶臬台。陶臬台人极长厚,认为积习难挽,然而不妨做;商量先从省城发审局做起。发审局提调,系南昌府知府;我的说帖交去;发审委员一致说:“刑讯停止,供无从问!”此事就告搁浅!我退一步,想专致力于监狱改良;我去看新建县知县梁某,请求参观监狱。梁知县陪我巡视一周;当然讲不到“人道”两字;然而我觉得走马看花,不够了解;因为典史管监狱,典史衙门就在监狱旁面(边);自己请示在典史衙门住半月;吊(调)监犯名册,每日提一两个犯人,随便闲话。梁知县大不安,早晚来陪我谈天。我劝他回去治事,不要陪我。他不肯。住了三天,我也只得回去,见陶臬台,告以所见。陶臬台恻然,筹了一笔经费,并且自己捐了二百两银子,交梁知县,吩咐他:“监房一律离地五尺,铺木板。监沟淤塞,一律开浚。”梁知县亦捐了俸银一百两。又指名一老犯人,所谓龙头者,以其虐待同犯,无恶不作;由梁知县自己吊案重办,详申改徒为流,充军到边远地方去;讲不到如何改良,暂时减少一些残酷!到了明年,陶臬台死在任上,我也就回家乡;然而问刑衙门之刑讯不人道,深深埋在我的心头![26]
总之,清帝国被迫的“立宪”,是沈家本通过司法独立来推行近代中国“法治”的理想受挫的关键原因。
可以肯定的是,通过改革者的努力,大理院终于从刑部剥离出来,一部分地方审判厅也从知县知府衙门剥离出来,中国破天荒有了大理院和各级审判厅这样的专门审判机构。这是进步,应该肯定。但是,前面说了,沈家本的法治实践并没有解决行政干涉司法问题。更为糟糕的是,民国以后枪杆子干涉司法,比行政干涉司法更可怕。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搞司法党化,要党员司法,党义司法,这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历史的退步?这一点留给后人去思考。不过,当时的一些学者认为这是革命。当时一位有名的学者,他的一本书的书名就叫《法律的革命》[27]。
“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请自己去”。1913年端午节,这位改革者阎王不请自己去了。这不是一个好日子,悲愤的屈原就是这天投江的。眼睁睁看着自己拼老命所搞的改革收到这样的果实,现实太残酷太无情了。“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28]老人吟咏着,叹息着离开了这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