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主体要弄清
员工:
最近实习中,幸运的是公司觉得我还不错,决定在我毕业后直接聘用我,公司和我签署了实习协议,但我昨天已经正式拿到学校发给我的派遣证了,让我交给现在所在的公司,公司也接收了,这是不是证明我已经不再是一名学生了,那么我现在是什么身份呢?公司是不是该和我签署劳动合同了?
人事:
Dear,虽然你已经拿到派遣证了,但是尚未拿到学校的毕业证,这就意味着你还没有毕业,所以目前你的身份还是学生而不是正式劳动者。基于这种情况,咱们之间的实习协议还是有效的,等你拿到毕业证之后,公司会和你正式签署劳动合同的,所以你别着急哦。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聘用的,可否沿用原来的劳动合同,不签署劳务协议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可否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可否与退休阿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可否与退休人员签劳务协议
在校生可否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公司向员工发出OFFER LETTER(录用通知)后,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否是劳动关系
CASE 003 退休返聘员工的合同解除问题
J:Adam,有个退休返聘的员工,前两天来闹事儿,你不在,我先把他对付走了。
A:哦,怎么最近总是退休的出事儿呢!
J:可能舆论都在讨论,所以大家也就对这件事儿比较关注。
A:那这个员工具体什么情况?
J:咱们前一阵进行规范管理不是解除了一批劳务人员嘛。
A:对啊,咱们当时做得挺规范的啊,还书面发了通知,说要解除劳务协议。
J:是啊,今天这人嚷嚷着他不是劳务人员,说咱们违法解除。
A:咱们没跟他签劳务协议嘛?
J:我后来查了一下,可能当时操作有失误,这个人确实没有签书面的劳务协议。
A:哦,那也没事儿啊,那就相当于是口头约定,一直实际履行嘛,也没有法律要求我们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啊。
J:是啊,我也是这么说的,但是那老爷子说他当时写了一个延迟退休申请,手里还有哪个领导的签字说收到了。
A:延迟退休也不是咱们哪个领导能批的啊,他可够逗的。
J:可不是嘛!他就非说他写了这个,就以为劳动关系还延续着呢!
A:咱们和他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也不是咱们通知或者告诉他的,而且也不需要咱们通知他,法律在那摆着,每个公民都有获悉的可能性,所以只要是达到了退休条件,那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结束。至于事实上他还每天来公司上班这状态,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另外这延迟退休的问题,国家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呢,写申请谁有权力给他批啊。
J:不过我突然想跟你讨论个问题。
A:啥问题啊?
J:就是咱们的劳务协议里面不是有约定说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吗?
A:对啊。
J:但是这次这个事情,咱们不是没有跟老爷子签书面协议吗,那就意味着也没有这样的解除约定了,那算不算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啊?
A:这倒是个好问题,不过我觉着咱们既然没有书面的任何约定,那就意味着连合同期限都没有,所以也就不应该存在什么合同期内提前解除。
J:那么咱直接通知人家解除这行为合法嘛?
A:我印象是没有什么明确的相关规定,但他如果认为解除违法,也应该按照合同违约去诉咱们。
J:嗯,你这么说好像也是有道理的。
一家之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一种法定终止,在国家没有相关例外法规、规章、政策颁布前,或国家有权机关特别批准的,不以任何一方的意志或双方合意为转移。而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后,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继续保持的聘用关系应理解为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合同法对于劳务合同并没有特殊的要式要求(注: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而对合同进行的一种分类。),故应当依据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要求,即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对于未设立期限的合同,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当以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理解,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因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一方承担提供劳务的义务,一方承担对应给付金钱的义务,在合同未设立期限的情况下,双方每履行完一次对等义务,即劳务人员提供了劳务服务,单位支付了相应劳务费,就意味着双方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CASE 00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否聘用中方员工
前 台:您好,这里是ABCD公司北京代表处。
老 王:您好,我受到贵代表处的邀请,做你们的商务顾问,我想问一下我的办公室安排好了吗?
前 台:哦,王先生吧,您的办公室准备好了,但需要您先办理入职手续。
老 王:还要办手续?这么复杂?那我应该到哪儿去办?
前 台:您应该去为我们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机构去办理,他们会告诉您后续的流程。
老 王:这关劳务派遣什么事啊,是你们首席代表亲自跟我谈的。
前 台:不好意思啊王先生,我们是外国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不能直接雇佣中国员工,我们雇佣您,必须通过当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他们和您签署劳动合同,再派遣到我们公司工作。
老 王:我就是你们聘的一个顾问,顾得上就问问,根本就用不着签什么合同,我一个礼拜顶多来你们这儿两天,如果平时有什么事儿,跟你们老板电话里就解决了,搞得这么复杂干什么?
前 台:哦……这个我不能决定,按照我们的规定,您的人事手续是要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的。
老 王:我都六十二了,早退休了,养老金都拿两年了,哪儿还有什么人事手续啊!
前 台:……
一家之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该规定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无论代表处以哪一种方式聘请什么样的工作人员,全职或兼职,已退休或未退休的,均应当通过当地有资质的外事服务机构办理。
CASE 005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应该如何操作
小李:大姐,我是亮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银,看您刚从仲裁委出来,跟单位有官司了吧,我们所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代写诉状、代理开庭、免费法律咨询,咱进屋聊聊?
王大姐:你们真是免费咨询?
小李:那还能有假,这大热天的,走进屋我给您倒杯水去!
王大姐:你们行吗?我听12333说现在有些黑代理不能信的……
小李:这话怎么说的,我们正规律所,三证齐全,什么劳动合同法啊,年休假条例啥的我们都倒背如流啊,您就放心吧!
大姐,受单位欺负了吧,我跟您说,《劳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员工超时加班费,单位没给您发吧?现在这些个单位不给加班费的多了去了,您放心,咱告他,一告一准!
王大姐:嗨,小伙子,不是加班费,这事我问过12333了,人说我这样一个礼拜上六天班,每天上4个小时的,不用给加班费……
小李:非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
王大姐:是是是,好像是什么非全日制用工,大兄弟你还真挺靠谱的!
小李:嗨,这一块都是当年我们考试时候最基本的内容了,这不前两天刚刚有个大姐咨询来着——您就说吧,我帮您分析分析!
王大姐:金银兄弟啊,是这样的,我原来那个单位效益不好,说什么经营性停产给我放了长假,让我自己出去找活干,后来我在家闲不住,就到了现在这个单位干点保洁的工作,像什么每天上班的时间啊,每小时给多少钱啊,当时都跟单位谈好了,可是也没签字画押,前两天单位负责人告诉我说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我就想过来问问我能管单位要点补偿不。
小李:大姐,先甭说补不补偿,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您,单位没跟您签书面合同,就这一条您就能每月要出来多一倍的钱!
王大姐:真的假的?!能要这么多?
小李:那可不咋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说了,单位没跟员工签书面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额外一倍的工资!给,不信您看看法条!
王大姐:呦,还真是啊!能要这么多啊!
小李:不光这个,虽然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您了,但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就开除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您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在这里……
王大姐:金银兄弟你可真厉害,我今儿真是来对了,那现在咱们是一告一准吧?
小李:那可不,必须告他们!对于这种黑心企业绝对不能姑息养奸,必须让他们尝尝法律的厉害!
王大姐:那成,大姐我这事就交给兄弟你了!对了,我这边还有一个大姐,也是被那黑心单位开除了,但是她已经退休了,好像跟单位还签了个劳务协议什么的,她也能告吗?
小李:没问题啊大姐,包在小弟身上了,还真不是跟您吹,您看看我们墙上这些个锦旗,什么“正义卫士”啊,“十佳律所”啊,“救死扶伤”啊多了去了,还有好多我们都没地方挂了,专业是什么,这就是专业!您就放心吧!
王大姐:得嘞,也不能让你白忙活,多少钱你说吧,大姐出得起!
一家之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二条,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双方无需订立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正式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无需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已经签订的劳务协议合法有效,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务协议的任何补偿。
CASE 006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如何签合同
老 姜:请问你是人力资源部的看地王吗?
Cindy:大爷您好,我姓王,叫新地,不叫看地!请问您找我什么事情啊?
老 姜:哦,姑娘,我是来找你签劳动合同的。
Cindy:劳动合……同?您这岁数还找工作呐!!
老 姜:瞧你这姑娘说的,我可是你们公司刚聘请的营销顾问嘞!
Cindy:哦,我想起来了,张总昨天跟我交代过了,您就是姜大爷啊!
老 姜:嗨,还是大爷!算了,小姑娘岁数小,我就不跟你计较了,咱赶紧把合同给签了吧!
Cindy:大爷,您现在已经开始领退休金了吧?
老 姜:是啊,你看你们公司请了我多划算啊,五险一金啥都不用给我上,省钱省大发了啊!赶紧签合同吧。
Cindy:大爷,像您这种情况,咱直接签劳务合同就行了,不用签劳动合同了。
老 姜:啊!你可别蒙我啊,我找人问过了,劳动合同可是分全日制、非全日制、定时、不定时好几种呢!像我这种顾问,有事儿来没事儿不用来的,应该跟我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才对。劳务合同?那是体力劳动者签的吧!
Cindy:大爷,多亏您不是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不然全得乱套喽。像您这种情况啊,我们公司只能和你签劳务合同……
一家之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老姜已经退休,用人单位与其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例如《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发生争议时,不以劳动仲裁为诉讼的先置程序,强调意思自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双方口头或书面的具体约定为准。
CASE 007 在校大学生兼职应适用哪些法律
玲 玲:姐,我出去找工作被一个公司给骗了,你是大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天天处理这方面的事儿,你赶紧给我出出主意啊!!!!
玲玲姐姐:怎么啦这是?别着急慢慢说。
玲 玲:我今年大四不是没什么课了么,就找了个单位实习,工作一个多月了一分钱工资都没发给我,我上网一百度才知道,这单位违法的地方多了,不仅不发工资有问题,连劳动合同都没跟我签,按照相关规定他们还得给我双倍工资呢,我顿时就觉得亏大了,赶紧就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申请要求赔偿,可是劳动仲裁委居然说不符合立案标准,不能给我立案,这是咋回事啊?他们不会是在骗我吧!
玲玲姐姐:你先别生气,你这种情况啊,确实不归劳动仲裁管……
玲 玲:不可能啊,我百度了,满18岁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了,打工是合法的。
玲玲姐姐:你别着急啊,我也没说你打工不合法,你付出劳动,合法获取报酬不违反法律。但是呢,在咱们国家,没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实习只能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的,自然就不存在需要给你双倍工资的问题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当然也无权处理你这种争议了……
玲 玲:啊……我的妈呀,那我岂不是白给他们干了一个多月,我的工资怎么办呀?
玲玲姐姐:哎……你这种情况呀,咱只能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把工资要回来了……
一家之言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在校大学生在外实习作出明确的规定和保护,目前可以参考的文件是1995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兼职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的。
大学生只要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就是劳动者,并不违反法律。但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提供报酬为了保护大学生兼职工作,学生实习期间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通过合同的约定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个合同受《合同法》、《民法》的保护,而非《劳动合同法》。
小结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与单位之间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变为劳务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对于劳务合同并没有特殊的要式要求。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这里所指的聘用工作人员是包含退休人员的。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内容,而退休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和退休人员签署劳务协议。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实习,与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关系主体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实习是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OFFER LETTER(录用通知)的法律性质是企业希望和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属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由于存在主体的特定性,所以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履行、终止的书面依据。因此对于劳动关系来讲,劳动合同的效力是高于OFFER LETTER(录用通知)的,当二者出现不一致的时候,即使未作约定,也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员工申请延迟退休且获得了主管机关的批准,则理应视为劳动关系并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终止。
温馨提示
在员工未毕业之前以及退休后,与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调整。
相关规定
CASE 003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CASE 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三、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四、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 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七条 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已经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办理登记,并向市公安局备案。
《雇员证》和《代表证》是中国雇员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的中国公民,不得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
第十条 外事服务单位采取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或者举办招聘会、洽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提供服务的,必须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到人事局、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CASE 005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CASE 006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具体内容参见CASE 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具体内容参见CASE 00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CASE 007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轻松一刻
李雷:老婆,昨天咱俩说的关于不定时那事,我问Lisa了。
韩梅梅:她怎么说的?
李雷:是她们搞错了,我这个岗位叫那什么综合计算工时。喏,你看改过来了。我这回长记性了,特意看了公司的审批表。
韩梅梅:还没笨到家……
李雷:嘿,虽然不是不定时工作制,但我作息时间是不是也挺灵活的?
韩梅梅:灵活什么呀,你们公司是要给你排班的!
李雷:排班?听着就感觉暗藏玄机啊。
韩梅梅:我懒得和你说了,你明天上班看见排班表就知道了。
李雷:哦,不对,我今天好像看见排班表了,跟天书似的。我就没往心里去。
韩梅梅:你那心眼都被糨糊封住了,是进不去。
李雷:我不是有你嘛,你看,我照下来了,你给我看看就行了!
韩梅梅:你这不明天就得上班嘛!你自己看看!
李雷:啊?明天周六明明不是放假吗,怎么还让我上班啊,不幸福。
韩梅梅:领教了吧。这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威力啊。
李雷:那他们必须给我加班费!!
韩梅梅:你不懂综合计算工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没有加班费。
李雷:啥叫综合计算周期啊?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神马啊……
韩梅梅:举个例子吧,假设你们的综合计算周期是以月为单位,则对应的该周期法定标准总工作小时数大约是167小时,所以只要你在这个月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67小时,就没有加班费。
李雷:也就是说我周六日上班,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有加班费啦?
韩梅梅:对啊,综合综合,就是把周六日也综合进去啦。不看你每天上多久,也不看你周六日是否上班,而是看整个周期的工作小时数是否超过了总量。
李雷:老婆,那我周六日又不能陪你了。
韩梅梅:没事。
李雷:有你真好,谢谢你的理解。
韩梅梅:我看上了一款包,咱们晚上就去把它拿下。
李雷:……我问问Lisa能不能安排我其他时间上班,等我信啊。